'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頂層設計'

經濟 投資 銀行 法律 金融 設計 創業 發展觀察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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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引發廣泛關注。對於《改革方案》出臺的背景和意義,以及有哪些關鍵舉措等相關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金司有關負責人日前給予瞭解答。

加快推進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

對於《改革方案》出臺的背景和意義,該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市場主體退出實踐面臨市場主體退出比例低、與市場主體規模和經濟運行週期不相適應等突出問題。伴隨我國經濟進入增速換擋期和結構轉型期,市場主體退出數量和效率都無法與加速出清的需求相匹配。

《改革方案》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供給頂層設計的文件,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

一是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改革方案》將有效推動各類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市場主體和違法違規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啟動退出程序,實現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配置,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造良好制度環境。

二是促進有效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方案》明確了建立全面覆蓋各類市場主體類型的退出制度體系這一目標,重點對破產退出、清算註銷退出、特殊主體退出中的制度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做了系統設計,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特別是其中的破產製度是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方案》提出進一步完善破產製度的具體舉措,將有力補齊我國營商環境短板,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做好破產相關制度建設

《改革方案》中推動破產製度建設的關鍵舉措有哪些?該負責人指出:

一是完善破產法律制度。破產程序是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破產法實施中,新問題不斷出現,對新程序、新制度的客觀要求不斷增強。

二是建立庭外重組和預重整制度。從有效利用有限司法資源、維護企業營運價值、降低重組成本和提高重組靈活性等方面考慮,有必要建立庭外重組和預重整制度,並在一定條件下實現與法庭內程序有效銜接。《改革方案》對此提出明確要求和具體安排。

三是做好破產配套的制度建設。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除破產司法審判外,還涉及相關方利益保護、清算註銷、信用修復、人員安排等諸多行政性工作。

推動個人破產立法,逐步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

隨著市場經濟活動不斷深入,民營企業、創業企業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往往為企業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在自然人破產製度缺失的情況下,企業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堪企業破產導致的債務重負,致使部分企業應退不退。

此外,受銀行風險偏好變化、居民投資消費觀念轉變、金融服務可及性提高等因素影響,承擔無限償還責任的自然人債務迅速累積,居民部門債務水平不斷攀升。由於缺乏合理免責機制,自然人債務問題導致一些暴力催收、當事人犯罪跑路自殺等惡性事件。

“這些問題需在制度層面加以解決。”該負責人表示,《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需要強調兩點:首先,個人破產製度是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促進債務人繼續創業創新,同時起到防範居民部門債務風險、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前提是任何人不得惡意逃廢債;其次,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一項涉及面廣、複雜程度高的系統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後逐步推開,當前重點任務是在充分建立社會共識基礎上推動個人破產立法。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支撐。一方面可更好地對企業債務風險進行預警,另一方面有助於強化對企業、個人的綜合信用評價,形成以信用為基礎的對市場主體退出責任人的約束懲戒機制,進而引導市場主體守法誠實經營,形成守信者處處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的大環境。”該負責人說。(來源:中國發展網)

責任編輯: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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