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升級減持新規 重點圍堵“過橋減持”

經濟 深交所 IPO 上交所 經濟觀察報 2017-05-31
證監會升級減持新規 重點圍堵“過橋減持”

經濟觀察網 實習記者 袁璐 記者 劉鵬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簡稱“9號公告”)。該新規完善了大宗交易制度,重點監管“過橋減持”、圍堵減持漏洞。隨後,上交所、深交所發佈了實施細則。

早在2016年1月7日,證監會曾發佈過《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簡稱“1號公告”)。證監會認為,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1號公告”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一些上市公司集中套現減持問題比較突出,市場反應強烈。上市公司股東和相關主體利用“高送轉”推高股價配合減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規則空白過橋減持等行為時有發生。此次修改完善減持制度正是對當前實踐中存在的、社會反響強烈的突出問題作出的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具體來看,“9號公告”重點從七個方面圍堵減持漏洞:

一是完善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監管安排。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都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二是完善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規範。持有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三是完善適用範圍。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每3個月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該部分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四是完善減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監高的減持預披露要求,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細化完善大股東和董監高的披露規則。

五是完善協議轉讓規則。明確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類似協議轉讓的行為應遵守《減持規定》。適用範圍內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在一定期限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限制。

六是規定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併計算。

七是明確股東減持應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有違反的將依法查處;為維護交易秩序、防範市場風險,證券交易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可以依法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於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強調,這次修訂是在以往基礎上的完善,不是突然的規範,這一點要講清楚,“初衷就是要規範行為,而不是剝奪,只不過是維護市場秩序,而不是完全的限制。”

此前,證監會曾在2015年7月、2016年1月相繼發佈了有關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的規定。這次再次出臺新規,規則變動是否過於頻繁,不利於市場形成穩定的預期?對此,鄧舸表示,此次修改減持制度,是在充分總結前期經驗,並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範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

鄧舸同時表示,減持政策調整不涉及首發鎖定期問題,首發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此次減持政策調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問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繼續執行現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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