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7月25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出席新聞發佈會的法官就記者有關非法集資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解答,迴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眾多疑問,受到晉城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7月25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出席新聞發佈會的法官就記者有關非法集資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解答,迴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眾多疑問,受到晉城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太行網事”認為,《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這五大重磅信息你不能不知道:

借投資諮詢公司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以非法集資設立的投資諮詢公司,都會選擇臨街的商鋪,進行豪華裝修,並開設專門的茶吧接待非法集資參與人,藉此取得信任。

根據白皮書分析,從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該市46案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我們發現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1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以人傳人,傳銷鹽湖水濃縮物犯罪以外,其餘非法集資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口頭宣傳、在公共場所發放宣傳單、講解資料、開宣講會、講座、微信、網絡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具體情況為以投資、融資名義集資25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直接吸收存款5件。

晉城地區非法集資方式彙總圖(圖3)

方式

投資融資

存款高利回報

手機超市代言

實際投資建房

委託理財

轉借賺利息差

擔保借款

私募基金

人傳人傳銷

加盟吸收會員

炒外匯

集資詐騙

總計

件數

25件

5件

1件

1件

5件

1件

2件

1件

1件

1件

1件

4件

48件

注:其中集資詐騙案中存在同一案不同被告人觸犯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種罪名,共有2案重複。

用熟人之勢伸出非法集資黑手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投資理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投資人受到小投入高回報的誘惑,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因此,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頭腦靈活”的人就會鋌而走險,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白皮書對相關案例分析之後,發現近三年的案件,大多數經營模式為外地人做主角,擔任總經理、培訓師等,僱傭當地人為業務經理,培訓晉城本地人,利用公眾宣傳,業務員人脈等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發現其中一大部分投資者是業務員的親友,他們出於對在投資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友的信任,認為有“自己人”看著沒問題,才敢冒風險投資。

涉案款被追回的機率幾乎是“鳳毛麟角”

“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這是在晉城當地比較流行的勸解大家不要參加各種集資活動的經典語錄。

白皮書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比較典型的城區法院辦理的劉玉偉等成立的晉城眾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90萬元,未返還存款2083萬元,案發後在公司賬戶上僅凍結1.7萬元。邢建民、樑統軍等成立山西天馳通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41萬元,未返還存款4520.6萬元,案發後,僅凍結相關賬戶存款124.69元。所以即便是被告人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被追回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手段的非法性決定了資金的不安全性。根據數據顯示,97.6%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款的80%以上均未退還,大多數集資人是“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參與人不等同於受害人

被集資人是被“高額回報”吸引,明知有風險,還是存在僥倖心理,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不同於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有投資人自行承擔。

白皮書分析,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成為涉眾型的案件,是由於參與集資的人員眾多。在法庭審理階段,參與投資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現,情緒激動,甚至影響庭審秩序,但須謹記“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出現財產損失,最終的原因還是基於利益的驅動。不少投資人在思想上已經意識到投資風險巨大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倖心理,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集資人行為違法,但仍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抱有僥倖心理,自願將錢款交給集資人。對於集資參與人的投機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到底是否應該稱為受害,投資人是否應該被稱為受害人,在刑事領域存在爭議。最高法和最高檢發佈的文件中對於投資人的稱呼為集資參與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稱為受害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中更明確規定,當事人基於將資金投入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失,該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什麼是非法集資?咋判?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據白皮書統計,晉城市兩級法院近三年涉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被告人,涉及集資詐騙的6名被告人均在十年以上量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告人1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8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41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7月25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出席新聞發佈會的法官就記者有關非法集資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解答,迴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眾多疑問,受到晉城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太行網事”認為,《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這五大重磅信息你不能不知道:

借投資諮詢公司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以非法集資設立的投資諮詢公司,都會選擇臨街的商鋪,進行豪華裝修,並開設專門的茶吧接待非法集資參與人,藉此取得信任。

根據白皮書分析,從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該市46案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我們發現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1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以人傳人,傳銷鹽湖水濃縮物犯罪以外,其餘非法集資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口頭宣傳、在公共場所發放宣傳單、講解資料、開宣講會、講座、微信、網絡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具體情況為以投資、融資名義集資25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直接吸收存款5件。

晉城地區非法集資方式彙總圖(圖3)

方式

投資融資

存款高利回報

手機超市代言

實際投資建房

委託理財

轉借賺利息差

擔保借款

私募基金

人傳人傳銷

加盟吸收會員

炒外匯

集資詐騙

總計

件數

25件

5件

1件

1件

5件

1件

2件

1件

1件

1件

1件

4件

48件

注:其中集資詐騙案中存在同一案不同被告人觸犯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種罪名,共有2案重複。

用熟人之勢伸出非法集資黑手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投資理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投資人受到小投入高回報的誘惑,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因此,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頭腦靈活”的人就會鋌而走險,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白皮書對相關案例分析之後,發現近三年的案件,大多數經營模式為外地人做主角,擔任總經理、培訓師等,僱傭當地人為業務經理,培訓晉城本地人,利用公眾宣傳,業務員人脈等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發現其中一大部分投資者是業務員的親友,他們出於對在投資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友的信任,認為有“自己人”看著沒問題,才敢冒風險投資。

涉案款被追回的機率幾乎是“鳳毛麟角”

“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這是在晉城當地比較流行的勸解大家不要參加各種集資活動的經典語錄。

白皮書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比較典型的城區法院辦理的劉玉偉等成立的晉城眾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90萬元,未返還存款2083萬元,案發後在公司賬戶上僅凍結1.7萬元。邢建民、樑統軍等成立山西天馳通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41萬元,未返還存款4520.6萬元,案發後,僅凍結相關賬戶存款124.69元。所以即便是被告人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被追回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手段的非法性決定了資金的不安全性。根據數據顯示,97.6%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款的80%以上均未退還,大多數集資人是“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參與人不等同於受害人

被集資人是被“高額回報”吸引,明知有風險,還是存在僥倖心理,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不同於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有投資人自行承擔。

白皮書分析,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成為涉眾型的案件,是由於參與集資的人員眾多。在法庭審理階段,參與投資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現,情緒激動,甚至影響庭審秩序,但須謹記“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出現財產損失,最終的原因還是基於利益的驅動。不少投資人在思想上已經意識到投資風險巨大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倖心理,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集資人行為違法,但仍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抱有僥倖心理,自願將錢款交給集資人。對於集資參與人的投機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到底是否應該稱為受害,投資人是否應該被稱為受害人,在刑事領域存在爭議。最高法和最高檢發佈的文件中對於投資人的稱呼為集資參與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稱為受害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中更明確規定,當事人基於將資金投入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失,該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什麼是非法集資?咋判?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據白皮書統計,晉城市兩級法院近三年涉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被告人,涉及集資詐騙的6名被告人均在十年以上量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告人1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8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41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社會公眾務必消除投機心理,須知參與非法集資不僅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甚至連竹籃都弄丟了還不能被稱為“受害人”,可謂是錢財、道義雙輸!所以“天上不會掉餡餅,請遠離非法集資”!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7月25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出席新聞發佈會的法官就記者有關非法集資的問題進行了現場解答,迴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眾多疑問,受到晉城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太行網事”認為,《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刑事審判》白皮書這五大重磅信息你不能不知道:

借投資諮詢公司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以非法集資設立的投資諮詢公司,都會選擇臨街的商鋪,進行豪華裝修,並開設專門的茶吧接待非法集資參與人,藉此取得信任。

根據白皮書分析,從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該市46案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我們發現除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的1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是以人傳人,傳銷鹽湖水濃縮物犯罪以外,其餘非法集資案件,均是先設立投資諮詢公司,之後以口頭宣傳、在公共場所發放宣傳單、講解資料、開宣講會、講座、微信、網絡廣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宣傳,以投資、理財等名義非法集資。具體情況為以投資、融資名義集資25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直接吸收存款5件。

晉城地區非法集資方式彙總圖(圖3)

方式

投資融資

存款高利回報

手機超市代言

實際投資建房

委託理財

轉借賺利息差

擔保借款

私募基金

人傳人傳銷

加盟吸收會員

炒外匯

集資詐騙

總計

件數

25件

5件

1件

1件

5件

1件

2件

1件

1件

1件

1件

4件

48件

注:其中集資詐騙案中存在同一案不同被告人觸犯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兩種罪名,共有2案重複。

用熟人之勢伸出非法集資黑手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投資理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投資人受到小投入高回報的誘惑,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因此,一些不明真相的人、“頭腦靈活”的人就會鋌而走險,向熟人伸出了黑手……

白皮書對相關案例分析之後,發現近三年的案件,大多數經營模式為外地人做主角,擔任總經理、培訓師等,僱傭當地人為業務經理,培訓晉城本地人,利用公眾宣傳,業務員人脈等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我們可以發現其中一大部分投資者是業務員的親友,他們出於對在投資公司擔任業務員的親友的信任,認為有“自己人”看著沒問題,才敢冒風險投資。

涉案款被追回的機率幾乎是“鳳毛麟角”

“你盯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盯的是你的本金”,這是在晉城當地比較流行的勸解大家不要參加各種集資活動的經典語錄。

白皮書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比較典型的城區法院辦理的劉玉偉等成立的晉城眾匯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190萬元,未返還存款2083萬元,案發後在公司賬戶上僅凍結1.7萬元。邢建民、樑統軍等成立山西天馳通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741萬元,未返還存款4520.6萬元,案發後,僅凍結相關賬戶存款124.69元。所以即便是被告人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被追回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手段的非法性決定了資金的不安全性。根據數據顯示,97.6%的非法集資案件中涉案款的80%以上均未退還,大多數集資人是“血本無歸”。

非法集資參與人不等同於受害人

被集資人是被“高額回報”吸引,明知有風險,還是存在僥倖心理,抱著試一試的心態,不同於受害者,造成的損失應有投資人自行承擔。

白皮書分析,非法集資案件之所以成為涉眾型的案件,是由於參與集資的人員眾多。在法庭審理階段,參與投資人往往以受害人的角度出現,情緒激動,甚至影響庭審秩序,但須謹記“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之所以出現財產損失,最終的原因還是基於利益的驅動。不少投資人在思想上已經意識到投資風險巨大的情況下依舊存有僥倖心理,有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集資人行為違法,但仍然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抱有僥倖心理,自願將錢款交給集資人。對於集資參與人的投機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到底是否應該稱為受害,投資人是否應該被稱為受害人,在刑事領域存在爭議。最高法和最高檢發佈的文件中對於投資人的稱呼為集資參與人,而非如一般的犯罪中稱為受害人。《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中更明確規定,當事人基於將資金投入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造成的財產方面的損失,該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什麼是非法集資?咋判?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據白皮書統計,晉城市兩級法院近三年涉非法集資類案件的被告人,涉及集資詐騙的6名被告人均在十年以上量刑。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被告人1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8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41名被告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醒,社會公眾務必消除投機心理,須知參與非法集資不僅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甚至連竹籃都弄丟了還不能被稱為“受害人”,可謂是錢財、道義雙輸!所以“天上不會掉餡餅,請遠離非法集資”!

原創丨晉城13.11億的非法集資案裡,漂走了誰的“竹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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