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沒有年檢,出事故後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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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車禍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可是保險公司卻以車輛未年檢、行駛證無效而拒絕理賠,這合理嗎?近期,滿腹委屈的黃先生以自己的車屬於六年內免檢車型為由,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1月的一天,黃先生駕車行駛到一路口時,由於手機突然響起造成精神不集中,闖紅燈與騎電動車的張先生相撞,造成張先生受傷住院,共花費醫療費用7.6萬餘元。經交警部門認定,黃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先生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後,黃先生多次與投保的保險公司協商相關賠付事宜,而保險公司卻辯稱,李某的車年審至2018年12月,而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已超期未年檢,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範圍,故不予理賠。無奈之下,黃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張先生醫療費用等共計7.6萬餘元。

黃先生認為,自己的車輛是2016年底買的,屬於6年內免檢車輛,且在事發後他也直接申領了檢驗標誌,因此不存在保險公司所說的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情況。此外,黃先生是通過網絡購買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通過快遞將保險單寄給他的,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對其車禍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國家有關規定的6年免檢實際是指免於上線檢驗,並非完全免檢。事發時,黃先生的車輛未進行年檢,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屬於免責事由。而且其已經在保險單“投保人聲明”欄對該免責條款用特殊字體作了說明,所以自己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車輛未超過安全技術檢驗期,無需檢驗,不符合“未按規定檢驗”的情形。雖然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投保人聲明”欄中,對“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保險公司不賠”的免責條款用特殊字體作了說明,但卻沒有盡到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並且黃先生沒有按時申領檢驗標誌,雖對交管部門的車輛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響,但未實質影響交通安全,也未增加保險風險,故此保險公司以按時申領檢驗標誌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排除了黃先生依法應享有的權利,有違公平原則,法院不予支持。於是,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張先生醫療費用等共計7.6萬餘元。

說 法

公安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對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徵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案中,黃先生的車雖然到2018年12月需要年檢,但依據上述意見規定,該車輛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只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即可,並且事後黃先生領取了檢驗標誌。所以保險公司以車輛未年檢為由而拒絕理賠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只是辯解在保險單中“投保人聲明”欄對免責條款使用了特殊字體,而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通過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向黃先生履行了提示及告知義務,所以該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黃先生闖紅燈,這與黃先生是否及時申領檢驗標誌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況且在出險後黃先生及時領取了車輛檢驗標誌,保險公司並不能證明事故發生與是否及時申領檢驗標誌有因果關係。故此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主張免除保險責任,有違公平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河北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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