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車禍致同車人傷殘 司機堅稱酒駕乘客反幫其開脫

交通 車禍 法律 法制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8-12-13

自危險駕駛罪入刑後,司機都會盡力證明自己並未醉駕。但在一起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中,司機陳某卻在法庭上堅稱自己喝了酒,而受傷的乘客許某反倒替陳某證明當天其並未飲酒。今日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乘客明知司機酒駕仍選擇搭乘,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終審判決司機陳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8萬元。

2015年10月30日晚,陳某、許某等多名同事一起聚餐,酒席散後,許某順路搭乘陳某的私家車回家。在行駛到朝陽區觀音堂橋下時,陳某徑直撞向了停在路邊的一輛重型半掛車,交管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掛車司機無責任。

這場事故,讓許某住院近2個月。經鑑定,許某顱腦損傷遺留中度智力缺損(偏輕)的致殘程度等級為六級。

病情穩定後,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及兩名一般保證人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91萬餘元。

但陳某認為,其是飯後免費搭乘許某,駕駛的也並非營運車輛,因此並沒有安全保障義務。許某的職業就是某公司的司機,其應當清楚,在明知駕駛員飲酒的情況下,乘客不得乘坐該機動車。

對於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陳某也提出了質疑。陳某稱,許某在受傷後,還到法院與妻子完成了離婚訴訟,如果許某的傷殘情況如此嚴重,其不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理應無法獨立完成訴訟。

法庭上,司機陳某主動承認自己當晚是酒駕,乘客許某卻一直在替陳某說話,認為陳某並沒有酒駕。許某的依據是,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事故發生後,如果交警認為陳某有飲酒嫌疑,就應當抽血進行檢驗。但在定責時,交管部門僅認定陳某負全責,而並未認定其為酒駕或醉駕。

許某之所以替陳某“開脫”,是為了減輕己方的責任。陳某如果並未酒駕,許某作為乘客的搭乘行為便沒有過錯,無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是因陳某的重大過失造成,但許某在明知陳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搭乘陳某的車輛,屬於自擔風險,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陳某的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法院一審酌定陳某應承擔98萬餘元的賠償責任,兩名一般保證人承擔相應保證責任。 陳某一方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訴。其認為,許某明知陳某飲酒,仍主動要求乘坐陳某駕駛的車輛,並且沒有繫好安全帶,許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其用行為表明了自願承擔相應損害後果,因此應當自擔全責。 北京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因陳某在飲酒後免費駕車搭乘許某,許某應當意識到其與陳某共同處於危險之中,因此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好意同乘的情形及司法鑑定意見酌定了陳某的賠償責任,比例適當,並無不當。陳某一方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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