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應擔責?

交通 李華 法律 摩托車 王海 市場營銷 法制日報 2019-05-11

全媒體記者 孫安清

購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應擔責?


大多數購車一族在買車的時候都會採取試駕的方式,瞭解車輛性能,但在試駕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購車人員還是汽車銷售公司承擔,可能大家都存在疑問,近日,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試駕案例可以給我們一個參考。

2018年1月2日15時,李華(化名)欲購買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化名)的車輛,試駕時銷售公司提供了陪駕人員,試駕過程中,李華駕駛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有的無號牌的小型客車掉頭時,與同向直行王海駕駛的普通摩托車相撞,致王海受傷,李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現原告王海起訴要求被告李華以及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萬餘元。

庭審中,李華認為是購買車輛試駕過程中發生侵權糾紛,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沒有牌照、未投保交強險,並且陪駕人員選擇錯誤的試駕路線,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因此應當由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認為原告王海的損失是由李華駕駛車輛操作失誤造成的,交警部門認定李華負有全部事故責任,說明公司對本案的發生並無過錯,故而應當由李華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華駕駛無號牌小型客車與王海相撞,造成王海受傷,李華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理應賠償王海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因李華駕駛的無牌小型客車系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所有,根據法律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交強險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李華與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試駕車輛無牌即上路行駛,陪駕人員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部分過錯,且提供試駕服務本身就是市場營銷的手段,從中得以獲取潛在客戶,故汽車銷售商對於試駕車輛具有運行利益,理應對試駕活動承擔相應的風險,華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宜承擔30%的賠償責任,李華承擔70%賠償責任。案件宣判以後,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編輯 孫欣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