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掛靠運輸公司卻未繳納交強險,停運損失誰負責?

交通 財會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律 天津政法報 2019-06-26

在貨運行業內,車輛掛靠是常見事情。由於個人無法辦理運營證,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個人所有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但是也並非每個運輸公司都是“靠譜”的,這不,司機老陳選擇掛靠的運輸公司就漏繳了他的交強險,導致其車輛無法運營。

老陳是一名專業司機,2017年,他購買了一輛小型貨車準備自己跑貨運。為了辦理運營證,他找到一家有運營資質的運輸公司,與其簽訂了掛靠合同。掛靠協議中約定,車輛入戶在運輸公司名下,掛靠期間的各種費用由老陳承擔,並由運輸公司代為繳納,老陳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對該車享有管理和收益的權利,也負相應的義務。合同訂立之後,雙方都能自動自覺的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變故發生在2018年7月,老陳把新一輪的驗證費、預付驗車款、交強險等費用共計5000餘元交給了運輸公司,可運輸公司卻沒依照合同為老陳的車輛繳納交強險,造成其車輛無法運營。老陳以貨運為生,無法運營對其造成的損失後果嚴重。為此,他多次與運輸公司溝通,一來想讓運輸公司退回沒繳納的交強險費用,二來也想讓運輸公司賠償他停運期間的損失。但是雙方一直未能就賠償達成共識,因此老陳訴至法院。

在庭審中,運輸公司同意退還交強險費用。但對於老陳所主張的停運損失,運輸公司不同意。因為2018年9月,老陳與運輸公司解除了掛靠合同,運輸公司將車輛過戶至老陳名下。運輸公司稱,解除掛靠協議後,老陳作為個人無法辦理運營證,他不能承攬貨運業務,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停運損失,因此不同意賠償老陳停運損失。

為證實自己的停運損失,老陳提交了相關的證據。老陳稱,自己主要是為一家個體商戶運送建材,這家商戶的會計能為他作證。老陳提交了由會計簽字的2018年7月之前的7個月的運費收據存根,並以這7個月的收入總額計算出月平均收入,以此主張其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停運期間的損失費用。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老陳與運輸公司所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系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法確認合法有效,該合同受法律保護並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老陳及運輸公司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老陳按照合同約定向運輸公司繳納了交強險費用,但運輸公司並未依約為車輛購買交強險,顯屬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掛靠合同》經由老陳和運輸公司協商,已經解除,且車輛的交強險已由老陳自行購買,因此運輸公司應該返還這筆款項。

關於老陳主張的停運損失一節,雖然老陳提交了合作商家的會計簽名的收據存根,但法院分析認為,收據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財物時給送達人開具的證明財物已交付的憑證,來陳作為運費的接收人,應當在收據上簽字,而非由運費的送達人會計簽字。由於老陳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佐證其收入,因此對於這一證據法院未予採信。由於老陳無法提供實際損失的證據,因此法院依照上一年度交通運輸行業在崗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出老陳的實際停運損失。綜上所述,法院以審判令運輸公司退還老陳交強險費用,並賠償老陳停運損失6000餘元。

記者 趙鑫 通訊員 高怡文 編輯 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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