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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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的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完成公司交代的勞動任務,然而如今卻有很多員工認不清自身的工作職責,導致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公司能以工作失職將其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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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的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完成公司交代的勞動任務,然而如今卻有很多員工認不清自身的工作職責,導致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公司能以工作失職將其辭退嗎?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案例

孫曉梅從2015年4月11日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擔任人力資源主主管一職,平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幫新老員工辦理入職離職手續、工資結算、五險一金的繳納等等,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孫曉梅的月工資為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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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的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完成公司交代的勞動任務,然而如今卻有很多員工認不清自身的工作職責,導致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公司能以工作失職將其辭退嗎?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案例

孫曉梅從2015年4月11日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擔任人力資源主主管一職,平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幫新老員工辦理入職離職手續、工資結算、五險一金的繳納等等,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孫曉梅的月工資為12000元。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2016年9月15日,公司全體員工公示《關於人事主管孫曉梅工作嚴重失職的處理決定》,以孫曉梅未能及時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存在嚴重的工作錯失為由,與孫曉梅解除了勞動關係,當天公司便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孫曉梅送達上述決定,並於次日通過郵件的方式寄往了孫曉梅的住所。

2016年10月21日,孫曉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表示公司以她工作存在過失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應當支付孫曉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負責人認為,孫曉梅的工作職責其中之一就是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然而2016年8月初的時候,有員工向部門領導反饋公司為其繳納的公積金不正常,追查下去又發現,公司並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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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的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完成公司交代的勞動任務,然而如今卻有很多員工認不清自身的工作職責,導致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公司能以工作失職將其辭退嗎?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案例

孫曉梅從2015年4月11日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擔任人力資源主主管一職,平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幫新老員工辦理入職離職手續、工資結算、五險一金的繳納等等,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孫曉梅的月工資為12000元。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2016年9月15日,公司全體員工公示《關於人事主管孫曉梅工作嚴重失職的處理決定》,以孫曉梅未能及時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存在嚴重的工作錯失為由,與孫曉梅解除了勞動關係,當天公司便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孫曉梅送達上述決定,並於次日通過郵件的方式寄往了孫曉梅的住所。

2016年10月21日,孫曉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表示公司以她工作存在過失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應當支付孫曉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負責人認為,孫曉梅的工作職責其中之一就是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然而2016年8月初的時候,有員工向部門領導反饋公司為其繳納的公積金不正常,追查下去又發現,公司並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隨著員工反應的次數陸續增多,公司高層開始重視這個問題,由於孫曉梅早在一個禮拜前便以身體不適為由請了病假,為了核實具體情況,公司曾多次通過電話聯繫孫曉梅,然而都沒有找到她的人。

公司更是派人到孫曉梅的住所探望,希望能夠與她取得聯繫,並讓她對未替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作出解釋和說明,然而孫曉梅的家人卻稱其並不在家中。

為了解決多名員工提出的繳費錯誤等問題,該公司去社保中心查詢繳費記錄的時候,發現除了目前已反應的員工外,還有多名員工的社保繳費記錄出現差錯,鑑於孫曉梅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公司才決定與孫曉梅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公司的辯解孫曉梅表示不服,她認為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並不是她這個人力資源主管的工作職責,她只負責發工資而已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根據公司提交的證據,結合了孫曉梅的闡述後認為,依法為公司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孫曉梅的工作職責質疑,關於孫曉梅說自己只負責發放工資的意見,法院並沒有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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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恪盡職守的履行自身的勞動義務,完成公司交代的勞動任務,然而如今卻有很多員工認不清自身的工作職責,導致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這時候公司能以工作失職將其辭退嗎?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案例

孫曉梅從2015年4月11日入職深圳某公司工作,擔任人力資源主主管一職,平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幫新老員工辦理入職離職手續、工資結算、五險一金的繳納等等,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孫曉梅的月工資為12000元。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2016年9月15日,公司全體員工公示《關於人事主管孫曉梅工作嚴重失職的處理決定》,以孫曉梅未能及時替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存在嚴重的工作錯失為由,與孫曉梅解除了勞動關係,當天公司便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孫曉梅送達上述決定,並於次日通過郵件的方式寄往了孫曉梅的住所。

2016年10月21日,孫曉梅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表示公司以她工作存在過失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審理後作出裁決,公司應當支付孫曉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6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公司負責人認為,孫曉梅的工作職責其中之一就是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然而2016年8月初的時候,有員工向部門領導反饋公司為其繳納的公積金不正常,追查下去又發現,公司並沒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隨著員工反應的次數陸續增多,公司高層開始重視這個問題,由於孫曉梅早在一個禮拜前便以身體不適為由請了病假,為了核實具體情況,公司曾多次通過電話聯繫孫曉梅,然而都沒有找到她的人。

公司更是派人到孫曉梅的住所探望,希望能夠與她取得聯繫,並讓她對未替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作出解釋和說明,然而孫曉梅的家人卻稱其並不在家中。

為了解決多名員工提出的繳費錯誤等問題,該公司去社保中心查詢繳費記錄的時候,發現除了目前已反應的員工外,還有多名員工的社保繳費記錄出現差錯,鑑於孫曉梅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公司才決定與孫曉梅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公司的辯解孫曉梅表示不服,她認為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並不是她這個人力資源主管的工作職責,她只負責發工資而已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根據公司提交的證據,結合了孫曉梅的闡述後認為,依法為公司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孫曉梅的工作職責質疑,關於孫曉梅說自己只負責發放工資的意見,法院並沒有予以採納。

因未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被辭退,人事主管反駁:我只負責發工資

而且從公司提交的五險一金繳費情況上來看,法院認為孫曉梅擔任人力資源主管期間,公司存在多起未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及五險一金,而孫曉梅作為公司的人力資源只管,在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並沒有維護公司的合法,沒有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公積金,導致公司面臨法律風險。

最後法院認定孫曉梅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給公司帶來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而公司以孫曉梅嚴重失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並沒有違法,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孫曉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6000元的訴求,存在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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