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命!兩男子在海南G98高速公路上專職碰瓷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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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海口8月5日消息(南海網記者莊曉珊 通訊員馬潤嬌)高速路上故意製造多起交通事故斂財,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均不服上訴。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宣判,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高速路上故意駕車刮碰 製造多起交通事故斂財

據悉,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符某俊和陳某漢(另案處理)經預謀後,由陳某漢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鈴木轎車在海南G98高速公路前方慢速行駛,陳某駕駛懸掛偽造車牌的豐田凱美瑞轎車,單獨或者載著符某俊在後方跟隨,利用被害人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變更車道超車之際,從後面加速刮碰被害人車輛製造交通事故,藉故索要被害人錢財。

經查明,被告人陳某、符某俊高速路上故意駕車刮碰,製造了10起交通事故斂財,其中在8起交通事故中先後斂財人民幣15000元。另2起交通事故中,2018年6月28日17時,被告人陳某、符某俊故意駕車刮碰後要求對方賠償,後因有警車經過,陳某、符某俊未索要財物便駕車逃離現場。2018年7月2日16時,被告人陳某、符某俊故意駕車碰撞後要求對方賠償,後因陳某、符某俊得知被害人女兒在司法部門工作,便未索要財物駕車逃離現場。

另認定,扣押在案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是被告人陳某登記在其妻子黃某妹名下,並由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扣押在案的銀色鈴木牌轎車系陳某漢所有。

兩被告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分別獲刑

原判認為,被告人符某俊、陳某等人利用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故意快速碰撞他人正在變更車道的車輛,以危險方法實施“碰瓷”,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和認定構成惡勢力犯罪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本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某、符某俊等人經常聚集在一起,預謀以危險方法實施“碰瓷”手段,在海南東線、中線和西線高速公路多次結夥實施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組織成員相對固定、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惡勢力構成特徵,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並從嚴懲處。被告人符某俊、陳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扣押在案的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是被告人陳某登記在其妻子黃某妹名下,並由其一直使用的作案工具,應予沒收。

最終,一審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符某俊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年,並將扣押在案的作案車輛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1輛以及隨案移送的華為榮耀牌手機1部、蘋果牌手機1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後,符某俊、陳某不服上訴至海南一中院。

海南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南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符某俊、陳某為索要被害人財物,多次結夥駕車在高速公路上作案,趁被害人駕車變更車道超車之機,故意加速追尾碰撞被害人車輛,以危險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處罰。

原審判決認定符某俊、陳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符某俊、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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