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建築產品空間位置的不可移動性,建築業企業通常採取分級管理的經營模式。有的是公司+項目部的兩級管理模式,有的還在公司與項目部之間增加了一個分公司層級,相當於三級管理模式。那麼,到底哪種模式對企業最有利,不同模式又涉及到哪些涉稅事項呢?
一、模式的選擇
兩級管理還是三級管理,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履約目標:哪種模式能夠高效、快捷的完成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履約義務,這是要考慮的首要因素。
2、管理成本:哪種模式能夠使管理成本最低,比如人員管理成本、交易成本、資金成本、資源配置效率等。
3、區域市場戰略:公司是採取靈活的快進快退戰略,還是準備植根當地,形成區域市場集群。
4、當地監管要求:業主或者當地有關部門,基於招商引資、稅源管理等因素的考慮,有無在招標、機構設置等方面的特殊性規定。
分析與建議:
1、兩級管理模式下,項目部既不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也不是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只是建築業企業的一個內部派出機構,無需工商和稅務登記,進退方便,成本較低。適合新進異地市場情形。
2、三級管理模式下,中間的分公司層級,應當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代表總公司管理當地的一個或多個項目部,屬於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定期辦理涉稅事項,管理成本較高。適合已經形成區域市場的地區。
3、部分地區有強制性要求的,從其規定。
二、兩級管理模式涉稅事項
1、辦理《外管證》:按照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證明文件: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3、增值稅:跨地級行政區的,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納稅申報和發票開具等事項仍由總機構負責。
4、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5、個人所得稅:建築業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建築業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三級管理模式
1、辦理《外管證》:同上。
2、證明文件: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3、增值稅:不預繳增值稅,直接由分支機構申報納稅,發票也由分支機構開具。
注意,建築業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的規定,與建設方約定相關開票和結算事宜,避免糾紛。
4、企業所得稅: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彙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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