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事關涇川所有業主,物業新規來了,條條都是乾貨!

建築 房產 涇川發佈 2018-12-07
「政策」事關涇川所有業主,物業新規來了,條條都是乾貨!

從12月1日起,新修正的《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修訂後的《辦法》中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並明確規定,物業企業要解除物業合同或者業主委員會要解聘物業企業,均需提前60天告知對方;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企業後,原物業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2年 我省物業管理辦法修正兩次

《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分別在2010年9月9日和2018年10月17日進行了兩次修正。

甘肅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本次對《辦法》進行第二次修正中,刪除了“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和一條與物業無關的內容。對十條內容進行了簡單修改,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並明確取消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

“總體上,也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正,有一些條款內容進行了調整,特別是措辭上也更嚴謹更細化。”該負責人稱,新的《辦法》於12月1日已經正式實施。

房子住滿兩年 需召開業主大會

新《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活動。業主人數少於50人,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人數在100人以上(含本數)的,可按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舉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一般不得少於30人。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達到30%以上不足50%,但首個房屋單元出售並實際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而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組成。

業主大會確定業主投票權數,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認定專有部分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

1.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2.建築物總面積,按照前項的統計總和計算。

「政策」事關涇川所有業主,物業新規來了,條條都是乾貨!

物業企業逾期不移交手續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的第三十六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做了相應的規定,且對拒不移交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力度也相應加大。

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合同,應提前60天告知業主委員會,按規定做好各項移交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60天通知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後,原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 收益應用於專項維修資金

新《辦法》規定,規劃、設計新建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不低於開發建設住宅總建築面積的2‰—3‰的比例確定物業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於40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且設有服務廳、辦公用房、衛生間、庫房等設施。

建設單位不得單獨轉讓物業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業主未入住的空房應繳納70%物業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優先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停車位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餘的,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可以臨時有償提供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使用。所得收益應按前條規定使用。

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級別管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以外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及業主購房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繳納比例為收費標準的70%,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隨意改變房屋用途 可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新《辦法》明確,房屋業主或使用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總體設計功能和公共設施使用功能。確需改變的,應當符合規劃設計要求和結構安全標準,並徵得相鄰業主、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

業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臺、天台、屋面等進行違章鑿、拆、搭佔等;

3.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和超過荷載的物品;

4.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一旦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按情節輕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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