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需遵循法定程序——2018年行政機關敗訴典型案例之二'

建築 信用記錄關愛日 西寧 環境汙染 青海新聞網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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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3月31日,西寧市城北區大堡子鎮吳仲村村委會與某預製廠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該村11畝集體土地租賃給某預製廠使用。2012年10月4日,某預製廠與某建築節能材料廠簽訂《租賃合同》,將其廠區內的閒置土地租賃給某建築節能材料廠使用。某建築節能材料廠在承租土地上修建廠房從事保溫材料加工。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城北區環保局等部門多次對某建築節能材料廠進行檢查,責令其停產整改、拆除設備並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決定。2017年8月,中共西寧市城北區委辦公室、城北區政府辦公室發出第9號《督辦通知》,將大堡子鎮吳仲村保溫材料廠環境汙染問題列入重點整治對象,確定責任單位為大堡子鎮政府。大堡子鎮政府接到通知後告知了第三人某預製廠,某預製廠僱傭陳某拆除了院內全部廠房。大堡子鎮政府向城北區委辦公室提交大鎮黨發〔2017〕84號《關於第9號督辦通知重點整治任務辦理的報告》,載明辦理結果為保溫材料廠廠房拆除、清理工作於8月22日完成;現場檢查溝渠內未發現存在汙水堵塞溝渠現象。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於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賦予了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法定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應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某建築節能材料廠在提起訴訟時提交照片及視頻資料顯示其廠房內設備被埋壓在廠房倒塌的建築材料中,大堡子鎮政府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強制拆除廠房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強制拆除廠房時對廠房內財物進行登記造冊並妥善保管。因此,大堡子鎮政府強制拆除某建築節能材料廠廠房行為及損壞廠房內財物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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