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東零增持不能僅限於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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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近日披露稱,因江泉實業控股股東深圳市大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一項不低於2億元的增持計劃到期未實施,且未及時披露無法實施增持計劃的風險,上交所決定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上交所的這一紙《關於對江泉實業控股股東深圳市大生農業集團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讓投資者聯想起大生農業零增持始末。2017年12月7日,江泉實業發佈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擬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顯示,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計劃於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金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不設價格區間。

控股股東大生農業承諾的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的增持計劃雖然經過了2次順延,但最終還是以零增持而告終。至於未增持的原因就牽扯出了大生農業的債務問題,但這個問題在2018年3月、4月、5月和6月披露的增持計劃進展公告中均未提及因控股股東資金凍結而可能無法完成增持計劃的風險,也未及時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凍結的事項。因此,這樣的信息披露顯然構成違規。上交所就此作出公開譴責的決定,這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但就江泉實業控股股東零增持這件事情僅侷限於公開譴責這個層面顯然是不夠的,對於這件事情的查處,還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升級。公開譴責只是交易所層面的處罰,證監會層面的處罰也需要跟上來。否則,如果只是僅限於公開譴責的話,那麼對江泉實業控股股東零增持這件事情的查處就只是撓癢癢了,一點震懾力都沒有,不會給控股股東帶來任何的損失。

那麼,對於江泉實業控股股東零增持這件事情應該作出怎樣的處罰呢?個人以為,至少應從兩個層面來作出處罰。

首先是對控股股東的處罰。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大生農業的零增持是一種違背增持承諾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失信行為,因此應從失信的角度對大生農業給予處罰,將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單。由大生農業主導的所有涉及到資本市場上的項目,應悉數予以叫停。二是在大生農業零增持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信息披露,相當部分有虛假信息披露或重大遺漏之嫌,因此,應從信息披露違規的角度作出處罰,按規定,頂格處罰可達60萬元。

其次,是對上市公司江泉實業的處罰。雖然大股東的信息披露違規,但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以江泉實業的名義發佈出來的。因此,這也就意味著江泉實業的信息披露違規。按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同樣可以對江泉實業作出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處罰。

當然,不論是30萬元的罰款還是60萬元的罰款,對於江泉實業及其控股股東大生農業來說都是“小菜一碟”。之所以要作出這樣的處罰,是為了給投資者的索賠創造條件。畢竟控股股東的增持計劃嚴重誤導了市場、誤導了投資者。而從2017年12月到現在,江泉實業股價跌幅過半,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莫不損失慘重。如果證監會能夠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角度對江泉實業及其控股股東作出處罰,那麼投資者的索賠就有了依據,這也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也正因如此,這個處罰的作出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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