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微課堂」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 法律 社會 泉州市鯉城區婦聯 2017-05-22
「維權微課堂」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39期

《維權微課堂》

「維權微課堂」婚內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 例

楊佳(男)與陳淑(女)於2009年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可,2010年生育一女。後雙方出現矛盾,逐漸發展到互不干涉、互不交流的程度,故陳淑搬回父母家居住,兩人之間多次協商離婚事項未果。2013年3月,陳淑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分割共同財產,同年5月,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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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陳淑發現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楊佳未經其同意於2013年4月將存在其名下的銀行存款94萬元提取轉移。2013年6月,楊佳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楊佳轉移的夫妻共同存款94萬元,並提供錄音證據一份,內容為楊佳向陳淑家人辯稱,他是根據陳淑要求取出上述款項,並在家中將錢交給陳淑的。審理中楊佳又辯稱其是根據陳淑要求將訟爭94萬元現金取出後,獨自一人騎車帶回家中,幾天後在停車場內的汽車上將錢全部交給陳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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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根據上述規定,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而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兩種情形才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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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夫妻雙方發生矛盾並分居後,一方對存款的處理,應徵得對方的同意。

具體到上述案例中,楊佳將存款取出,應負有向陳淑披露存款去向的義務。楊佳主張上述鉅額現金在取出後交給陳淑,但陳淑不予認可,同時楊佳在案件審理中針對該94萬元款項如何給付存在陳述不一致的情形,故法院很難對其主張予以採信。而楊佳不誠實說明鉅額存款去向,明顯屬於法律所規定的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因此,陳淑要求在與楊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上述財產,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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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之規定,對於在夫妻關係中處於弱勢一方的權益維護有著重要意義,可以有效防止另一方在離婚之前惡意轉移隱瞞夫妻共同財產,也確保處於財產弱勢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擊時,能及時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療。

編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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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雯雯: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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