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未領證,“繼母”憑遺囑要繼承父親房產,兒子卻不幹了!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幫幫法律 2018-12-12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768字,閱讀全文約1分42秒。


同居多年未領證,“繼母”憑遺囑要繼承父親房產,兒子卻不幹了!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就開始了,這時繼承人多會將被繼承人所留遺囑拿出來要求繼承遺產,假如繼承人與被承認人之間沒有血緣夫妻關係,或是對遺囑效力質疑的情況出現,那麼,法院如何判自書遺囑的效力?

案例:


同居多年未領證,“繼母”憑遺囑要繼承父親房產,兒子卻不幹了!


1999年,張某的父親經人介紹與盧某相識,而後兩人便開始一起生活,但從未辦理結婚手續。2010年10月22日,張某的父親病逝。病逝前,出於對盧某的感激,他自己寫了一份遺囑,將個人所購的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贈與盧某。之後,盧某多次向張某索要房產證件,被張某以各種理由拒絕,盧某於是把張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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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認為遺囑真實有效,張某應該按照遺囑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張某則認為盧某雖與自己父親生活多年,但是兩人並沒有夫妻之名,即使父親寫下了遺囑也不能將房產贈與外人。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此套房產歸盧某所有,盧某一次性補償張某2萬元人民幣。


同居多年未領證,“繼母”憑遺囑要繼承父親房產,兒子卻不幹了!


本案張某之父所立的將其個人財產贈與盧某的自書遺囑屬於遺贈,並且是在其神智清醒、有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自行書寫的,因此屬於有效遺贈。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按受或放棄所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盧某一直向張某索要房產證,說明盧某並未放棄,因此法院把房產判歸盧某。

律師解讀:


同居多年未領證,“繼母”憑遺囑要繼承父親房產,兒子卻不幹了!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撫養協議繼承三大類,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代書、錄音、公證及緊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等形式。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的數份遺囑若內容相抵,若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無效;不能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和欺騙所立的遺囑也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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