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法案|父親去世,繼母能要回一半給兒子買房的錢嗎?

購房 法律 銀行 婚姻 民法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201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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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飛從小跟隨父親生活。2004年,繼母阿珊與小飛父親組建起新的家庭。

2012年,父親為小飛付清兩套房首付,並開始為兒子供樓。天有不測風雲,2014年,小飛父親不幸去世,繼母接替為小飛供樓直到2015年。

孰料,2016年,繼母要求小飛返還購房款及月供款的一半。這宗糾紛法院會如何審理?

案情回顧

身邊法案|父親去世,繼母能要回一半給兒子買房的錢嗎?

繼母阿珊

先夫無權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小飛買房供樓,這錢有一半是我的。

2016年,阿珊起訴至法院,要求小飛返還兩百多萬的購房款。繼母阿珊訴稱,小飛父親生前並未立下遺囑。2014年,阿珊在與小飛一起清點遺物時,意外發現小飛父親為小飛按揭購置了兩套房。籤房屋買賣合同時,小飛才18歲,沒有收入來源,無力承擔首期款和月供。小飛父親走後,小飛要繼母阿珊幫忙繼續供樓。繼母阿珊為小飛供樓直至2015年。

繼母阿珊認為,小飛父親在未徵得妻子同意的情況下,單方使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銀行存款支付兩套房的首期款以及部分按揭供樓款,是無權處分,小飛作為直接受益人,應該全額返還。小飛父親去世,繼母阿珊要求小飛返還由小飛父親支付的購房首期款以及按揭供樓款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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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小飛

父親為兒子買房是合法贈與。

小飛則稱,繼母知道父親給小飛支付首付款的事情。繼母起訴小飛,是為了脅迫小飛在其他繼承糾紛中有所妥協。

父親資產過億,幾百萬的購房款在父親總資產裡佔比太小,雖然無法區分父親支付的購房款屬於與繼母結婚前的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但是,縱觀父親財產狀況,父親有權利處分為兒子購房的這筆錢。

身邊法案|父親去世,繼母能要回一半給兒子買房的錢嗎?

父親為兒子買房也沒有給父親與繼母的生活質量造成影響,父親也沒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惡意。

父親身體不太好,希望多照顧兒子,給兒子買房供樓屬於贈與。父親為兒子作出如此安排,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繼母起訴繼子,有違父親照顧兒子的心願。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1月,小飛簽訂兩份《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兩套房屋。其中,一套房的房價總金額600萬餘元,首付190萬餘元,剩餘房款以按揭方式付款;另一套房價總金額300萬餘元,首付180萬餘元,剩餘房款以按揭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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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小飛與銀行簽訂兩份《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貸款事宜;小飛父親與銀行簽訂兩份《個人貸款保證合同》,約定為擔保銀行與小飛簽訂的貸款合同的債務履行,父親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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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間,父親陸續向房產商轉賬,支付了兩套房的首付。從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父親先後為小飛支付月供款,共計3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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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天河法院駁回原告阿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阿珊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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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案

戴桂娟

1

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同於一般父母子女。

被告小飛自2004年起一直隨父親生活,原告阿珊與小飛父親於2004年登記結婚後,被告小飛亦隨原告阿珊及父親共同生活,故原、被告間形成繼母和繼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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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阿珊與小飛父親結婚後,一直撫養教育被告小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繼母的原告阿珊和受其撫養教育的被告繼子小飛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於一般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

贈與合法有效,並非為不當得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不當得利糾紛屬於一般的侵權法律關係,應當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原告阿珊在小飛父親死亡後,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也按月向被告小飛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相關款項,該行為表明其對小飛父親為被告小飛購房及分期還款的事實是知悉並認可的,原告阿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知道被告小飛購房後提出過異議,故原告阿珊對小飛父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知情的。

父母以其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該贈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撤銷的情形。

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購房款僅佔小飛父親資產的較小部分,並未對繼母阿珊與小飛父親的共同生活造成實質影響,小飛父親也沒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惡意。被告小飛基於贈與而取得的購房款及月供款,是依據合法的贈與合同而獲得的利益,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對於原告阿珊主張被告小飛不當得利並要求歸還相關款項及其利息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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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現實中,父母一方再婚後,為其上一任婚姻關係中的子女購買房產、車輛或其他資產的情況較為普遍,實踐中也因此引發許多糾紛。

法官提醒,雖然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及財產的權利,對於合理支出亦應享有一定的獨立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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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天河法院

通訊員 | 闞倩

編輯 | 餘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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