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老人報恩將房產贈送給鄰居,3個子女不幹了……'

達州 法律 達州日報 20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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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報答鄰居的照顧之恩,家住達川區的李老太立遺囑將房屋贈給鄰居,不料3個子女得知後,在李老太的病床前逼其另立遺囑,兩份遺囑,房屋究竟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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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報答鄰居的照顧之恩,家住達川區的李老太立遺囑將房屋贈給鄰居,不料3個子女得知後,在李老太的病床前逼其另立遺囑,兩份遺囑,房屋究竟該歸誰?

達州老人報恩將房產贈送給鄰居,3個子女不幹了……


為報照顧之情

老太遺囑贈房屋

李老太早年喪夫,她辛苦把3個子女拉扯大,如今子女都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李老太在達川區購置了一套商品房。近年來,李老太日漸衰老,飲食起居基本由鄰居曾女士照料,而3個子女卻很少過問,更沒有照顧過李老太。

去年,李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自感時日無多,為報答曾女士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決定立下遺囑,將自己那棟房屋遺贈給曾女士,並請公證處辦理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

突現兩份遺囑

房屋歸屬引官司

李老太去世後,3個子女拿著第二份遺囑找到了曾女士,宣稱曾女士的第一份遺囑無效,並要求暫住在該房屋的曾女士搬出。原來,在李老太去世前幾天,3個子女從外地趕來,得知李老太已經將房屋遺贈給曾女士後,遂一起說服李老太在病床上寫下了將該房屋給3個子女繼承的遺囑。

而曾女士堅稱李老太是為了報答她主動提出將房屋遺贈給她,並在公證處作了公證,她手裡的這份遺囑才是有效的,房屋應該歸她所有,雙方各執一詞,鬧得不可開交。眼見協商不成,曾女士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定歸屬

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查明:李老太前後立有2份遺囑,內容相牴觸,但前一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後一份屬於自書遺囑。同時,經過審查,李老太前一份遺囑並沒有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規定。而且,李老太的3個子女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李老太在訂立第一份遺囑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故人民法院根據自書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法律規定,依法判決李老太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曾女士接受遺贈。

律師提醒: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 作者 施法聞 編輯 潘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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