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離婚,要起訴兩次?這種情形一次就夠了!

法律 戀愛 不完美媽媽 胡開盛律師 2019-05-24

法律知識要點:在司法實務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對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第一次不判決離婚,需要第二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可能性才大。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又無法定的理由,法院會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看看在此期間有無和好的可能,有利於保持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並且在實務中也確實存在大量的衝動型離婚。這種處理本質上與國外的離婚冷靜期是一樣的,在國外有不少國家,即使夫妻雙方同意,也要一年後才能辦理離婚手續,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登記申請。


對方不同意離婚,要起訴兩次?這種情形一次就夠了!

因此,起訴兩次才判決離婚已經是熟知的司法習慣,但是習慣歸習慣,也並不是所以情形都只能起訴兩次才能判決離婚。雖然沒有法定的理由,有這種情形的,即使第一次起訴,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眾周所知,現在人們的婚姻觀念越來越開庭,實際生活中存在大量“閃婚”人員,“閃婚”是個形象的說法,意思是夫妻婚前認識時間短。由於婚前認識時間短,感情基礎差,雙方相互瞭解不足,結婚登記過於草率,以至於結婚後短時間出現生活矛盾,進而形成離婚訴訟。

能否判決離婚,還是以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對於“閃婚”的夫妻,一方要求起訴要求離婚的,沒有法定理由的,法院同樣也可以一次就判離了。

為了更好的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現在筆者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問題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雙方均屬再婚,婚前有各自有子女。2012年7月,原告加入被告的QQ群,網絡聊天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系自由戀愛,雙方於2012年10月15日登記結婚。在此期間,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矛盾發生肢體衝突接觸, 2013年4月,雙方開始分居。原告提交的電話錄音,被告也明確表示同意離婚。

原告認為,雙方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現感情確已破裂,請求依法判令:雙方離婚;被告賠償原告10萬元;被告償還原告2萬元。

被告答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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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從網絡相識,系自由戀愛,從戀愛到結婚、再到原告提出離婚的時間均較短,足以證明雙方的感情基礎相對較為薄弱;原告與被告發生家庭矛盾,目前已分居半年多,證明夫妻感情難以調和;原告離婚態度堅決,對與被告的婚姻相當絕望,難以與被告共同生活;且雙方簽訂過離婚協議,被告在電話錄音中亦有過離婚的意思表示,證明雙方有過離婚的預設。

結合以上情況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主張離婚的理由充分,應當予以支持。

被告認為此前說離婚是氣話,雙方只是正常的家庭矛盾,可以挽回感情。法院認為,即使離婚後,被告仍可真情實意地向原告再主動爭取,循法律途徑復婚,並不影響其積極行使權利。原告主張被告賠償10萬元的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實際向被告出借2萬元,僅為雙方協商離婚的條件,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2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准予原告劉某紅與被告張某良離婚;駁回原告劉某紅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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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被告雙方通過網絡相識,2012年7月相識,同年10月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大事應慎重考慮,三個月時間,明顯屬於婚前戀愛時間短;雙方婚後呢,又僅僅半年就開始因家庭矛盾而分居了,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時間也短。因此,儘管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又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仍認定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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