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多年的男孩,DNA鑑定後方知非親生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海峽都市報 2018-12-02

福清男狀告前妻 法院判賠近15萬

N海都記者 朱敏敏 通訊員 林星 林怡佳

海都訊 養育了多年的兒子竟不是自己親生的,實在忍不下這口冤枉氣的鄭先生將前妻小花訴至法院。近日,福清法院審結這起離婚後損害責任賠償糾紛案件,判決被告返還子女撫養費用10萬元、社會撫養費18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148500元。

夫妻聚少離多

感情變淡

2005年2月,鄭先生與小花經人介紹認識後,迅速墜入愛河並結婚。次年,他們生下長子小勇,過了幾年,兩人又喜得次子小軍。後因為鄭先生外出工作,兩人聚少離多,感情慢慢變得淡薄。

2012年8月24日,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小勇由鄭某撫養,小軍由小花撫養,雙方均有探視權。

隨著小軍的長大,鄭先生髮現小軍與自己樣貌差異較大,且周圍的人對此也有所議論。鄭先生趁著探視小軍時,帶著小軍做了DNA鑑定。結果出來後,鄭先生傻眼了,自己與小軍不存在親子關係。又氣又急的鄭先生找到前妻小花理論。但小花以各種理由推託,拒不與鄭先生協商。鄭先生只好前往福清法院起訴,向小花索賠撫養費和精神損失費。

前妻辯稱

生活費是贈與

庭審中,鄭先生認為:小花從未告訴他,小軍系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所生,他是在受欺騙、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每月匯去6000元左右的生活費並支付社會撫養費,小花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另外,小花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他的感情,侵犯他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花辯稱:匯款行為是在離婚之後,該行為應視為贈與,不可撤銷。而且,離婚後,小勇其實也一直跟隨沒有工作的她一起生活,各方面所需費用很大,鄭某每月6000元左右的匯款實為大兒子小勇的生活費。

精神撫慰金3萬

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婚內與他人發生男女關係並生育小軍,其行為違背《婚姻法》第四條關於“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無疑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離婚協議約定小勇由原告撫養,但因小勇在福清城區上學需要,事實上至本案發生以前小勇一直跟隨被告共同生活,可見原告每月匯給被告的款項實際上包含了兩個孩子的生活費用,因此鄭某某請求返還小勇的撫養費不合理,不予支持,其請求返還小軍撫養費合理,予以支持。訟爭社會撫養費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推定為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夫妻雙方各負擔一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3萬元。

近日,福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子女撫養費用10萬元、社會撫養費18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合計1485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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