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遺落手機後被女子拿走 報警後警方稱:系遺失非盜竊,得自己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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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遺落手機後被女子拿走 報警後警方稱:系遺失非盜竊,得自己找

12日晚,家住浙江杭州的範先生在快餐店吃飯時,手機被人拿走,但報警後警方卻並未跟隨範先生尋找手機。13日,杭州市餘杭區閒林派出所回覆記者稱,範先生是在吃飯時忘拿手機,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於“遺失”而非“被盜”。

記者梳理髮現,曾出現多起因“盜竊”和“遺失”認定問題而發生的爭議事件。律師表示,如果被認定是遺失而非盜竊,就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可採取刊登失物招領等方式進行私力救濟。

事件起因

男子手機丟失報警無果

警方表示系遺失非盜竊

12日晚上,家住杭州的範先生帶孩子去逛超市,隨後在超市附近的一家快餐店就餐,並將電瓶車停在門口。範先生告訴記者,因為買的東西比較多,快吃完時,他將東西打包好準備放在車上。

隨後範先生和孩子一起出門放東西,大約十分鐘後返回,發現自己一部放在桌上的手機不翼而飛。因為這部手機中存著孩子從剛出生到如今4歲多的全部照片,共有40個G,範先生很著急。報警後,杭州市餘杭區閒林派出所民警調取監控後發現,是一身穿條紋上衣的女子拿走了手機。

通過丟失手機的後臺定位,範先生追蹤到手機在餘杭區某小區內。得知手機位置後,範先生希望警方能夠隨他前往小區查找監控,並找到拿走手機的人,然而,這一請求卻遭到民警拒絕,警方讓範先生自己去找。範先生不解,為什麼自己手機被人拿走,警方卻拒絕找拿手機的人?

13日上午,北青報記者聯繫到接警的杭州市餘杭區閒林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接到範先生報警後,民警第一時間出警處理,但範先生是離開快餐店後發現沒帶手機後返回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在公共場所公共區域物品丟失屬於遺失,而非盜竊,民警當時已經和範先生說過此事。之後,民警也會通過監控視頻,儘可能幫範先生尋找丟失的手機。此外,民警表示,對遺失的物品,範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

梳理髮現

多地曾出現丟失物品

報警均被認定非“盜竊”

北青報記者梳理後發現,丟失物品被警方認定為“遺失”而非“盜竊”的案例還有很多,其中不少曾引起較大爭議。

7月6日,西安快遞員張先生在送快遞途中將一箱茅臺酒放在地上,隨後被一男一女兩人抱走。據媒體報道,張先生報警後,警方稱這屬於丟失物品沒有立案,並讓張先生自己尋找。

西安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曾告訴記者,事發時快遞員發現茅臺酒出現破損,將酒從車上拿下來放在空曠的地方晾晒,隨後離開事發地點。撿走茅臺酒的男女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將酒抱走。警方表示,接報後轄區派出所民警已按照刑事案件受理,但因為尚無法界定屬於遺失物品還是盜竊,所以沒有立案。7月15日,抱走茅臺的男子將酒送還給派出所,並表示他看到箱子有破損,以為是遺失物品才撿走。

律師解讀

如被認定遺失而非盜竊

就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

爭議案例眾多,“遺失”和“盜竊”在法律上究竟該如何界定?什麼行為才會被認定為“盜竊”?被認定為遺失物品,當事人又該如何找回?對此,記者諮詢了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

常律師告訴記者,遺失的物品分為遺忘物及遺失物。

遺忘物一般是指由於物主主觀上的疏忽,而將財物遺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但物主未完全忘記該地點,有可能立即返回原處尋找。此種情況下,財物未脫離物主的佔有,仍處於物主可控制、可支配的範圍。如果行為人在此種情況下,撿拾他人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轉移了物主對該財物的佔有,涉嫌構成盜竊罪。

而遺失物是指不基於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其佔有的動產。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稱為遺失物,如掉落在路途中的物品。在此種情況下,該物品已經脫離了物主的佔有範圍,不能再認定為盜竊罪的對象。

常律師介紹,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構成盜竊罪要滿足主觀上直接故意、客觀上盜竊數額較大公司財務等要件。

因為警方不認定是“盜竊”,範先生對如何找回手機犯了難。對此,常律師表示,如果被認定是遺失而非盜竊,那就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可採取刊登失物招領等方式進行私力救濟,如果當事人已知道遺失物被何人佔有,可自行要求無權佔有人返還遺失物,如該無權佔有人拒絕返還,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返還原物。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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