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懷胎生子,卻發現男友已復婚!養育非兒戲,請三思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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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事佬》欄目播出的一個案例引起了小西家維權律師的關注,案例的來龍去脈引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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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先孕,孩子剛生下來,

男方卻與前妻復婚

在一次應聘過程中,錢女士結識了王先生,在後續的交往中互生情愫。雖然王先生有離婚的經歷且比自己大一輪,被其熱情打動的錢女士最終接受了王先生的追求並確定了關係。之後錢女士懷孕了。

錢女士以為離過一次婚的王先生會和自己踏實度過餘生,沒想到雙方感情卻出現了裂痕。錢女士懷孕9個月時男方提出了分手,停止了和錢女士的來往。錢女士生下孩子後就辭職獨自帶起孩子。此時的她得知王先生已經和前妻復婚,反觀自己的處境,錢女士感到難以接受,於是找上男方要求其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並賠償自己在精神、生活上受到的損害。

無論是感情還是孕育新生命,

每一個決定都影響深遠,

需要慎重再慎重。

錢女士的抉擇帶來的結果沉重而痛苦。

接下來該何去何從?

法律上如何規定,

錢女士能獲得孩子的撫養費和補償麼?

本期解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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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宸愷

浙江周培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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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著不容推辭的撫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條中“獨立生活”的標準一般指成年的18歲,對於未滿18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標準可以放寬至16歲。王先生雖然在孩子誕生後逃避與錢女士的接觸,但無法逃避其在法律上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那麼,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2

錢女士就其所遭受的損害,

能否進一步向王先生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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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中“獨立生活”的標準一般指成年的18歲,對於未滿18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標準可以放寬至16歲。王先生雖然在孩子誕生後逃避與錢女士的接觸,但無法逃避其在法律上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那麼,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2

錢女士就其所遭受的損害,

能否進一步向王先生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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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事實來看,錢女士在生產後遭到拋棄,為了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受到了經濟層面和精神層面的雙重打擊。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是以婚姻關係的締結為基礎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本案中,錢女士與王先生不存在婚姻關係,也沒有導致離婚的結果,因此,不論王先生的客觀行為是否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重婚,錢女士不能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獲得損害賠償。雖然王先生無法逃避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但本案並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

錢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更接近於所謂的“青春損失費”。而 “青春損失費”並沒有被我國法律直接認可,於法無據。實踐中,男女雙方分手後,大多數情況下,女方往往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男方要求其償還借款。此時,男方往往會以女方主張的借款不存在,其實際為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等為由進行抗辯。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5條:“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因此,錢女士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是難以得到支持的。

03

王先生的行為,是否

可能構成刑事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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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中“獨立生活”的標準一般指成年的18歲,對於未滿18歲,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標準可以放寬至16歲。王先生雖然在孩子誕生後逃避與錢女士的接觸,但無法逃避其在法律上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那麼,如何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02

錢女士就其所遭受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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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事實來看,錢女士在生產後遭到拋棄,為了照顧孩子而辭去工作,受到了經濟層面和精神層面的雙重打擊。但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法上的損害賠償是以婚姻關係的締結為基礎的。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本案中,錢女士與王先生不存在婚姻關係,也沒有導致離婚的結果,因此,不論王先生的客觀行為是否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重婚,錢女士不能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獲得損害賠償。雖然王先生無法逃避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但本案並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

錢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更接近於所謂的“青春損失費”。而 “青春損失費”並沒有被我國法律直接認可,於法無據。實踐中,男女雙方分手後,大多數情況下,女方往往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男方要求其償還借款。此時,男方往往會以女方主張的借款不存在,其實際為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等為由進行抗辯。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5條:“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因此,錢女士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是難以得到支持的。

03

王先生的行為,是否

可能構成刑事上的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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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院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因此,雖然王先生並未與錢女士登記結婚,但如果其確實在與前妻復婚後,又持續地與錢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同樣還是符合重婚罪的客觀要件的。但同時應注意,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是否構成重婚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仍取決於進一步的情節事實認定。

經過專家調解,案例中的雙方最終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但從男方無業的現狀來看,最終撫養費能否到位,尚屬未知。而無論撫養費問題最終能否解決,錢女士所受的傷都已是難以彌補,而最為無辜的孩子也不得不面對缺少父愛的未來。

婚姻不是兒戲,

生育則意味著責任,

對他人的負責,

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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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人的負責,

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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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杭州市婦聯權益部

蕭山區律英婚姻家事糾紛調解工作站

編輯/李婧 美編/張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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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本案中,錢女士與王先生不存在婚姻關係,也沒有導致離婚的結果,因此,不論王先生的客觀行為是否構成民法意義上的重婚,錢女士不能依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獲得損害賠償。雖然王先生無法逃避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但本案並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情形。

錢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更接近於所謂的“青春損失費”。而 “青春損失費”並沒有被我國法律直接認可,於法無據。實踐中,男女雙方分手後,大多數情況下,女方往往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男方要求其償還借款。此時,男方往往會以女方主張的借款不存在,其實際為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等為由進行抗辯。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5條:“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因此,錢女士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是難以得到支持的。

03

王先生的行為,是否

可能構成刑事上的重婚罪?

女子懷胎生子,卻發現男友已復婚!養育非兒戲,請三思負責!

根據最高院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因此,雖然王先生並未與錢女士登記結婚,但如果其確實在與前妻復婚後,又持續地與錢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同樣還是符合重婚罪的客觀要件的。但同時應注意,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是否構成重婚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仍取決於進一步的情節事實認定。

經過專家調解,案例中的雙方最終就撫養費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但從男方無業的現狀來看,最終撫養費能否到位,尚屬未知。而無論撫養費問題最終能否解決,錢女士所受的傷都已是難以彌補,而最為無辜的孩子也不得不面對缺少父愛的未來。

婚姻不是兒戲,

生育則意味著責任,

對他人的負責,

同時也是對自己負責!

女子懷胎生子,卻發現男友已復婚!養育非兒戲,請三思負責!

素材來源/杭州市婦聯權益部

蕭山區律英婚姻家事糾紛調解工作站

編輯/李婧 美編/張曉彤

女子懷胎生子,卻發現男友已復婚!養育非兒戲,請三思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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