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

今日聚焦


"

今日聚焦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趙志紅曾在審判中自認是“呼格案”真凶,但最高法院最終未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公開宣判,趙志紅被判處死刑,兩個多月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經複核,最高法院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不予確定的4起犯罪事實中,就包括趙志紅自認的“4•9”女屍案,即曾因“一案兩凶”引發廣泛關注的“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凶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趙志紅自認的案件,最高法院為何沒有確認犯罪事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4·9”女屍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

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為“4·9”女屍案真凶,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凶。“呼格案”再審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對“呼格案”的再審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

上述負責人強調,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檢驗各種證據。被告人供述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或者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則不能認為查證屬實,更不能僅憑供述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同時,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證明標準。趙志紅主動並始終供認,但其供認的部分事實與其他證據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最高法院對這部分事實不予確認,這正是堅持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凶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政法動態


"

今日聚焦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趙志紅曾在審判中自認是“呼格案”真凶,但最高法院最終未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公開宣判,趙志紅被判處死刑,兩個多月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經複核,最高法院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不予確定的4起犯罪事實中,就包括趙志紅自認的“4•9”女屍案,即曾因“一案兩凶”引發廣泛關注的“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凶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趙志紅自認的案件,最高法院為何沒有確認犯罪事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4·9”女屍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

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為“4·9”女屍案真凶,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凶。“呼格案”再審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對“呼格案”的再審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

上述負責人強調,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檢驗各種證據。被告人供述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或者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則不能認為查證屬實,更不能僅憑供述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同時,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證明標準。趙志紅主動並始終供認,但其供認的部分事實與其他證據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最高法院對這部分事實不予確認,這正是堅持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凶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政法動態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1

互聯網法院受理打假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成打假新成員

自2017年7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生效後,檢察機關被正式授權開展公益訴訟。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加大食藥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問題作為線索摸排工作的重點。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將銷售假減肥藥的李某、劉某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此案成為全國首例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打假公益訴訟,獲得輿論廣泛關注。【 法制日報】

以案說法


"

今日聚焦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趙志紅曾在審判中自認是“呼格案”真凶,但最高法院最終未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一案公開宣判,趙志紅被判處死刑,兩個多月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值得關注的是,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經複核,最高法院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不予確定的4起犯罪事實中,就包括趙志紅自認的“4•9”女屍案,即曾因“一案兩凶”引發廣泛關注的“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織廠宿舍旁的女廁內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的呼和浩特市捲菸廠工人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凶手,61天后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趙志紅自認的案件,最高法院為何沒有確認犯罪事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4·9”女屍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

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為“4·9”女屍案真凶,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凶。“呼格案”再審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凶,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於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對“呼格案”的再審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

上述負責人強調,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檢驗各種證據。被告人供述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或者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則不能認為查證屬實,更不能僅憑供述就認定被告人有罪。同時,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證明標準。趙志紅主動並始終供認,但其供認的部分事實與其他證據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最高法院對這部分事實不予確認,這正是堅持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凶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來源:南方都市報】

政法動態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1

互聯網法院受理打假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成打假新成員

自2017年7月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生效後,檢察機關被正式授權開展公益訴訟。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加大食藥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問題作為線索摸排工作的重點。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將銷售假減肥藥的李某、劉某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此案成為全國首例互聯網法院受理的打假公益訴訟,獲得輿論廣泛關注。【 法制日報】

以案說法


法治早餐 | 為何趙志紅自認呼格案真凶最高法未確認?最高法釋疑


1

“彩虹抓捕”凶犯被判死刑

2016年,在京當快遞員的王佔領因對一名女子搶劫殺人拋屍,被判處死刑。判決後,他提出上訴,並自行供述他所涉及的另一起命案。案件發回重審後,法院再審仍舊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王佔領雖然主動供述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北京高院日前維持了再審一審的死刑判決。王佔領被警方抓獲歸案時,天邊正好出現彩虹,其歸案照片“彩虹抓捕”也因此曾在網絡熱傳。【新京報】

2

電鍍廠汙水直排下水道 3人被判賠逾875萬元

在因將電鍍廠廢水偷運至東莞直排下水道領到1年的刑罰後,陳燦江、何樹朝、袁沛蒼3人怎麼也想不到,自己眼下還要為數年前所犯下的錯誤承擔800多萬元的賠償款。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燦江等3人賠償超過875萬元,用於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公開判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南方日報 】

反腐成果

1、26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湖南省衛計委副主任方亦兵(副廳級)與其弟方曉兵受賄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方亦兵被判刑11年。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方亦兵利用擔任湖南省兒童醫院院長、湖南省人民醫院院長、湖南省衛生廳副廳長、湖南省衛計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26家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藥品及醫療器械設備銷售、工作調動、單位資質評定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弟方曉兵、其妻徐艾薇(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現金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649萬餘元、港幣1萬元、美元2.98萬元、加元3.3萬元、澳元0.4萬元。其中方亦兵夥同方曉兵共同收受現金人民幣276萬餘元;夥同徐艾薇共同收受現金人民幣15萬元。【新華網】

2、19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對安徽省淮南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輝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姚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追繳姚輝違法所得人民幣458萬餘元及價值人民幣8000元的和田玉一塊,上繳國庫。姚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檢察日報 】

3、上海市楊浦區委常委、區委政法委書記盧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央視網】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艾尼瓦爾·吐爾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執法行動

1

四川米易公安破獲一起特大運輸毒品案 繳獲毒品14公斤

近期,四川米易縣公安局禁毒緝毒大隊在攀枝花市公安局禁毒緝毒支隊、雲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陽分局禁毒大隊的配合下,多警聯動,合成作戰,歷時一個多月,碾轉三千多公里,成功破獲一起特大運輸毒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繳獲毒品海洛因14公斤。目前,黃某、鄧某因涉嫌運輸毒品依法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四川法治報】

2

重慶警方破獲跨省網絡制販槍案 繳槍39支

近日,在公安部統一部署下,重慶兩江新區警方成功破獲“2·14”部督跨省網絡制販槍團伙案,專案組輾轉陝西、廣西、雲南等20餘省區市,抓獲犯罪嫌疑人35名,繳獲各類槍支39支,打掉網絡販槍源頭2個、製造槍彈窩點3個,繳獲子彈1500餘發、鉛彈2300餘發。目前,犯罪嫌疑人餘某、張某、楊某等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新華網】

3

向167萬餘人放貸逼交“砍頭息” 特大“套路貸”團伙被泰州警方破獲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公安局歷經6個多月縝密偵查,一舉成功摧毀一“套路貸”犯罪團伙,抓獲團伙成員197人,查封、凍結涉案資產總值22億餘元。該團伙自2017年至2019年短短兩年間,先後累計向不特定對象167萬餘人放款891萬餘次,初始放款近17億元,循環累計非法放貸170億餘元,非法獲利23億餘元。該案是泰州警方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大背景下,結合“淨網2019”專項行動打擊新型網絡犯罪實現“數據賦能”優勢,在公安部、江蘇省公安廳統一部署和直接指揮下,聯合多地警方開展跨區域警務協作的一個重大案例。【法制日報】

4

廣東警方繳獲15億條被非法買賣的個人信息

在上半年的“淨網2019”專項行動中,廣東警方偵破涉網案件521起,刑拘3780餘人,繳獲被洩露竊取買賣的公民個人信息15億餘條。如“獵頭搜”網站專案中,廣東警方聯合兄弟單位在全國20個省市同步收網,打掉一個特大侵犯公民信息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30餘人,查獲公民信息2億餘條。該案是目前破獲的全國最大的打擊非法提供內部通訊錄和個人簡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新華網】

來源:法治早餐 wangzhaofenglvshi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