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柏萊”商標無效宣告'

化妝品 資生堂 歐珀萊 歐萊雅 阿里斯頓 科亮知識產權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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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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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歐柏萊”商標無效宣告

一、基本案情

第11461101號“歐柏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上海寶傑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2年9月7日提出註冊申請,2014年12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眼鏡鏈”等商品上。2016年10月20日,該商標被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稱:申請人“歐珀萊”商標系由其獨創的中文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化妝品”商品上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模仿,易誤導公眾並淡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被申請人除申請爭議商標外,還申請註冊了包括“真功夫”、“萬科”、“歐萊雅”、“阿里斯頓ARISTON”、“左丹妮”、資生堂”等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明顯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因此,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歐珀萊”化妝品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且申請人通過雜誌、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對引證商標及其產品進行廣泛宣傳,建立了較高知名度,故可以認定第632834號“歐珀萊”商標在“化妝品”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同時,爭議商標“歐柏萊”與引證商標“歐珀萊”相比較,僅有一字之差,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眼鏡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知名的“化妝品”均為時尚消費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有具有較大的關聯性,

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註冊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情形。

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了包括“真功夫”、“萬科”、“新科”、“歐萊雅”、“阿里斯頓ARISTON”、“左丹妮”、資生堂”在內的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

被申請人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等作出說明,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不正當利用他人商標營利的目的。

該類惡意註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綜上,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保護,即從保護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利用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易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註冊行為予以禁止。

在對高知名度商標進行保護的範圍,應與其知名程度相適應,一方面要給予知名商標較高水平的保護,以制止他人惡意藉助知名商標聲譽打擦邊球、傍名牌,尤其對於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相關公眾為普通大眾的已註冊商標,對其保護的範圍應相對適度放寬。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馳名商標制度的濫用,隨意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係爭商標註冊人採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實踐中,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均屬於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本案即屬於構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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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商標:

“歐柏萊”商標無效宣告

一、基本案情

第11461101號“歐柏萊”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上海寶傑光學眼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2年9月7日提出註冊申請,2014年12月21日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眼鏡、眼鏡鏈”等商品上。2016年10月20日,該商標被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申請人稱:申請人“歐珀萊”商標系由其獨創的中文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化妝品”商品上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模仿,易誤導公眾並淡化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被申請人除申請爭議商標外,還申請註冊了包括“真功夫”、“萬科”、“歐萊雅”、“阿里斯頓ARISTON”、“左丹妮”、資生堂”等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該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明顯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因此,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二、裁定結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申請人“歐珀萊”化妝品銷售額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且申請人通過雜誌、戶外廣告等多種形式對引證商標及其產品進行廣泛宣傳,建立了較高知名度,故可以認定第632834號“歐珀萊”商標在“化妝品”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同時,爭議商標“歐柏萊”與引證商標“歐珀萊”相比較,僅有一字之差,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眼鏡鏈”等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知名的“化妝品”均為時尚消費品,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有具有較大的關聯性,

故爭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註冊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情形。

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申請註冊了包括“真功夫”、“萬科”、“新科”、“歐萊雅”、“阿里斯頓ARISTON”、“左丹妮”、資生堂”在內的多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

被申請人未能就其商標來源、使用意圖等作出說明,據此,可以認定被申請人申請註冊爭議商標,具有不正當利用他人商標營利的目的。

該類惡意註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綜上,爭議商標依法應予以無效宣告。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對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的保護,即從保護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商標持有人利益和維護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出發,對利用已建立較高知名度和聲譽的商標,易造成市場混淆或者公眾誤認,致使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商標註冊行為予以禁止。

在對高知名度商標進行保護的範圍,應與其知名程度相適應,一方面要給予知名商標較高水平的保護,以制止他人惡意藉助知名商標聲譽打擦邊球、傍名牌,尤其對於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相關公眾為普通大眾的已註冊商標,對其保護的範圍應相對適度放寬。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馳名商標制度的濫用,隨意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為是指確有充分證據證明係爭商標註冊人採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實踐中,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爭議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均屬於本條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本案即屬於構成上述情形的典型案例。

信息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歐柏萊”商標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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