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商標維權,侵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2500元

刑法 邵東 潔面乳 化妝品 護髮素 大熊貓 廣東 香水 經濟 靈創趣說知識產權 2019-07-15

原告熊貓日化公司訴稱,原告於2002年4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拉芳LaFang及圖”商標。 2005年4月14日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 2005年6月16日,經國家商標局備案,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將其註冊的“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許可原告使用,並出具證明,授權原告對侵犯“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接受賠償款項等事宜。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在其生產的洗髮水上使用“拉芳LaFang及圖”、 “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2008年7月14日,邵東縣公安局依法在被告租用的房子中查獲“拉芳”洗髮露400ml裝的12件(每件12瓶)、200ml裝的53件(每件24瓶)、“拉芳”空瓶200ml、400ml的800個、“拉芳”標貼、標識5000枚、“拉芳”空紙箱180個;“雨潔”洗髮露400ml裝的65件(每件12瓶)、200ml裝的16件(每件24瓶)、 “雨潔” 空瓶200ml、400ml的523個。

“拉芳”商標維權,侵權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32500元

被告因假冒註冊商標犯罪於2008年12月30日被邵東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500元。被告違反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假冒原告的註冊商標,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原告的商品聲譽,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1、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2、被告賠償因商標侵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利軍答辯稱,被告侵權事實存在,但產品未在市場銷售,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擬證明原告法人資格;

2、商標註冊證兩份,擬證明原告拉芳及圖、雨潔及圖商標註冊及核定使用類別;

3、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授權證明各一份,擬證明拉芳公司許可原告使用雨潔註冊商標及授權原告對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接受賠償並經國家商標局備案;

4、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鑑定報告、查扣產品價格證明各一份,擬證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庫存的假冒註冊商標的拉芳、雨潔洗髮露的規格、數量、價格等;

5、拘留通知、批捕決定書、(2009)邵東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擬證明被告假冒原告註冊商標被追究刑事責任

6、中國馳名商標證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批覆各一份,擬證明原告拉芳商標系中國消費者喜愛的商標及“拉芳LaFang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除了對查扣產品價格證明未經物價部門鑑定有意見外,對其他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劉利軍為支持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了(2009)邵東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擬證明被告未銷售假冒產品。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未銷售產品。

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根據雙方的質證意見,本院依照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原則,認定如下:因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均予以確認。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結合雙方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02年4月14日熊貓日化公司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拉芳LaFang及圖”商標,註冊有效期自2002年4月14日至2012年4月13日止,商標註冊證號為第1745377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滌劑、香皂、洗面奶、洗髮劑、護髮素、去漬劑、化妝品、增白霜、摩絲、牙膏。2005年4月14日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註冊有效期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商標註冊證號為第340607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洗髮劑、香皂、香波、洗面奶、洗滌劑、化妝品、摩絲、增白霜、香水。2005年6月16日,經國家商標局備案,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將其註冊的“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許可熊貓日化公司使用,並出具授權證明,授權熊貓日化公司對侵犯“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起訴訟、接受賠償款項。

告劉利軍租用邵東縣黑田鋪鄉金玉亭村唐棟煜的房子生產洗髮水。劉利軍未經熊貓日化公司授權許可,在其生產的洗髮水上使用“拉芳LaFang及圖”、 “雨潔Raclene及圖”商標。2008年7月14日,邵東縣公安局在被告租用的房子中查獲“拉芳”洗髮露400ml裝的12件(每件12瓶)、200ml裝的53件(每件24瓶)、“拉芳”空瓶200ml、400ml的800個、“拉芳”標貼、標識5000枚、“拉芳”空紙箱180個;“雨潔”洗髮露400ml裝的65件(每件12瓶)、200ml裝的16件(每件24瓶)、 “雨潔” 空瓶200ml、400ml的523個。2008年12月30日,邵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09)邵東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劉利軍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劉利軍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的產品,查封的產品價值64 245.10元。劉利軍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劉利軍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2 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熊貓日化公司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拉芳LaFang及圖”商標並經廣東拉芳日化有限公司許可使用其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准註冊的“雨潔Raclen及圖”商標。原告所訴侵權事實均經(2009)邵東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劉利軍就該刑事判決所認定的侵權行為發生時原告熊貓日化公司享有“拉芳LaFang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及“雨潔Raclen及圖”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無異議,故原告熊貓日化公司有權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告劉利軍生產、銷售假冒的拉芳洗髮露、雨潔洗髮露的行為系對熊貓日化公司“拉芳LaFang及圖”註冊商標專用權及對“雨潔Raclen及圖”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權的侵犯,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的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在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的規定,考慮本案被告劉利軍在刑事判決中所確認的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影響的範圍、侵權產品的數量、價值等情節及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本院酌情認定本案賠償數額為16 000元。對原告要求被告劉利軍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熊貓日化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劉利軍在受到刑事處罰後仍存在侵權行為,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利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東熊貓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6 000元;

二、駁回原告廣東熊貓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熊貓日化公司負擔500元,被告劉利軍負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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