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兩院“一把手同堂辦案 合力維護生態環境

環境汙染 法律 環境保護 法制 金羊網 2017-06-25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 庭審常有,但法、檢兩院“兩長”同堂辦案卻不常見。最近,在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中,肇慶市鼎湖區法院院長溫汛強擔任審判長,肇慶市高要區檢察院檢察長李立擔任公益訴訟人。由於這是肇慶市推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工作以來,地方法院及檢察院“一把手”首次同堂辦案,因而吸引了不少司法人員和群眾前來旁聽。

據悉,在今年一次對轄區內土地汙染情況的摸排中,高要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發現大灣鎮大田第三經濟合作社山地有進行生活垃圾填埋作業,場內蚊蠅飛舞,大量生活垃圾發出陣陣怪異氣味,場內垃圾雖被大量覆蓋,但未按照標準流程進行填埋,未發現該垃圾填埋場建設有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等必要配套環境保護設施。

2017年3月7日,高要檢察院對大灣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解決違法填埋生活垃圾給周邊環境造成的汙染。4月5日,大灣鎮政府對高要檢察院作出回覆,表示現階段鎮政府已經對該垃圾填埋場進行圍閉處理,環境汙染情況將逐步改善。4月10日、13日,高要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兩度前往現場檢查時,發現場地仍未圍閉處理,運輸垃圾車依舊正常出入,現場環境也沒有較之前有所改善。後經某環境監測公司監測,發現該填埋場化學需氧量、懸浮物、臭氣濃度等多項指標均已超標,高要檢察院遂依法向鼎湖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訴訟。

庭審現場,對於被告是否依法履行生活垃圾處理職責成為了爭議焦點。鼎湖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環保部門的檢測報告,案涉垃圾填埋場的化學需氧量等多項指標均已超標,對周邊的大氣、水、土壤環境造成汙染,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被告應當對其予以整改。經公益訴訟人提出檢察建議後,被告雖採取一定措施對案涉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整治,但這些措施並沒有完全消除堆放、填埋垃圾對周圍的環境造成的影響,被告未能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全履行其處理生活垃圾的職責。依照行政訴訟法,鼎湖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認定被告肇慶市高要區大灣鎮人民政府不當履職的行為違法,限其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涉案的生活垃圾填埋場作出行政行為,解決該垃圾填埋場造成的汙染問題。

法檢兩院“一把手同堂辦案 合力維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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