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法律 民法 南蔣北段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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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契約、協議的意思。

合同被廣泛應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調整著人與人間的商品交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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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契約、協議的意思。

合同被廣泛應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調整著人與人間的商品交換關係。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基本理論

1.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

合同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合同法是指1999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

2.合同法有哪些特徵?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徵: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協商一致的結果;只要當事人間的約定合法,孳息應當就在當事人間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範引導當事人的行為、補充當事人的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的流轉關係,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

3.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我國的法律。

4.合同的分類及合同的分類方法有哪些?

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合同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為有名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予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間的互負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係。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是否還需其他現實交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另外需交付標的物或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使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間借貸合同。根據《合同法》《物權法》,贈予合同、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中,違反給付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還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等類型。

5.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係產生於特定的當事人間,所以合同法律關係具有相對性的特徵。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只能基於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及於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

合同的相對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主體間,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相互間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請求,而不能及於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包括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有規定外,唯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規定由第三人享有權利,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義務,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責任的相對性。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當事人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應當對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相對性存在例外,包括:債的保全,使得債權人可向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人;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承運人與總承運人合同向託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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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契約、協議的意思。

合同被廣泛應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調整著人與人間的商品交換關係。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基本理論

1.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

合同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合同法是指1999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

2.合同法有哪些特徵?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徵: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協商一致的結果;只要當事人間的約定合法,孳息應當就在當事人間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範引導當事人的行為、補充當事人的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的流轉關係,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

3.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我國的法律。

4.合同的分類及合同的分類方法有哪些?

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合同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為有名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予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間的互負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係。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是否還需其他現實交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另外需交付標的物或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使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間借貸合同。根據《合同法》《物權法》,贈予合同、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中,違反給付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還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等類型。

5.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係產生於特定的當事人間,所以合同法律關係具有相對性的特徵。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只能基於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及於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

合同的相對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主體間,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相互間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請求,而不能及於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包括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有規定外,唯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規定由第三人享有權利,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義務,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責任的相對性。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當事人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應當對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相對性存在例外,包括:債的保全,使得債權人可向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人;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承運人與總承運人合同向託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訂立

合同的訂立,首先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也可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訂立合同可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指想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什麼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

但,商業廣告的內容若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是要約。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若就所售房屋及相關設施說明和允諾具體明確,並可能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時間如何判斷?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即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可撤回。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需在要約未生效時,若要約已生效,則非要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的,要約不得撤銷。

5.要約何時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6.什麼是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期限如何起算?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郵戳日期或電報交發日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要約無明確承諾期限的,對話要約應當即時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非對話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7.如何確定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否則,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8.承諾如何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諾承諾的問題。

9.什麼是承諾延遲?什麼是遲到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承諾延遲。

對於延遲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延遲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通常情況下能及時得到要約人,但因特殊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為遲到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期不接受該承諾外,遲到的承諾有效。

10.承諾的內容有哪些?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但《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的,是新要約。關於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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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契約、協議的意思。

合同被廣泛應用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調整著人與人間的商品交換關係。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基本理論

1.什麼是合同?什麼是合同法?

合同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商品交換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的合同法是指1999年3月15日第9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

2.合同法有哪些特徵?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徵: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財產交易法。

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協商一致的結果;只要當事人間的約定合法,孳息應當就在當事人間產生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合同法通過任意性規範引導當事人的行為、補充當事人的意思的不完整。

合同法主要調整財產的流轉關係,從動態角度為財產關係提供法律保護。

3.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調整平等主體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除外。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在我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我國的法律。

4.合同的分類及合同的分類方法有哪些?

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規定有確定的名稱與調整規則為標準,合同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為有名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對價義務為標準,合同分為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僅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予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間的互負義務具有依存和牽連關係。

根據合同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外,是否還需其他現實交付為標準,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另外需交付標的物或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使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間借貸合同。根據《合同法》《物權法》,贈予合同、質押合同不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中,違反給付義務不產生違約責任,只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還可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主合同與從合同等類型。

5.什麼是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係產生於特定的當事人間,所以合同法律關係具有相對性的特徵。合同的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只能基於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及於無合同關係的第三人。

合同的相對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主體的相對性。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主體間,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相互間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請求,而不能及於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包括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的相對性。除法律、合同有規定外,唯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規定由第三人享有權利,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合同當事人無權為第三人設定合同義務,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責任的相對性。合同責任只能在合同當事人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違約當事人應當對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在因第三人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相對性存在例外,包括:債的保全,使得債權人可向合同關係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新的所有人;分包人與承包人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單式聯運合同中某一區段承運人與總承運人合同向託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訂立

合同的訂立,首先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也可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訂立合同可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

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什麼是要約?

要約,是指想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2.什麼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商業廣告等。

但,商業廣告的內容若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是要約。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若就所售房屋及相關設施說明和允諾具體明確,並可能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時間如何判斷?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即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到達時間。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可撤回。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要約需在要約未生效時,若要約已生效,則非要約撤回,而是要約的撤銷。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且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的,要約不得撤銷。

5.要約何時失效?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6.什麼是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承諾期限如何起算?要約以信件或電報作出的,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郵戳日期或電報交發日起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通訊方式作出的,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算。要約無明確承諾期限的,對話要約應當即時承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非對話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7.如何確定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不需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否則,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為承諾到達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8.承諾如何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承諾生效合同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諾承諾的問題。

9.什麼是承諾延遲?什麼是遲到承諾?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承諾延遲。

對於延遲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延遲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通常情況下能及時得到要約人,但因特殊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為遲到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期不接受該承諾外,遲到的承諾有效。

10.承諾的內容有哪些?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但《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的,是新要約。關於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屬於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我國的合同法制度:合同與合同的成立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不同。

1.合同成立的時間如何確定?

合同成立的時間,因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而異: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合同成立,或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形式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前簽訂確認書,以確認書籤訂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當事人為採用通常形式訂立合同,或第當事人沒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成立。按手印的法律效力等同於簽字蓋章。

2.合同成立的地點如何確定?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無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地位合同成立地點,或最後一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地位合同成立地點。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簽訂地與簽字蓋章地不符,約定簽訂地為合同成立地點,無合同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不在一地的,最後簽字蓋章地為合同簽訂地。

3.什麼是合同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合同重複使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不允許對方協商變更的條款。

《合同法》為保證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格式條款作如下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並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具有法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字面含義及通常理解解釋,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方不利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到達,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4.什麼是合同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排除或限制一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法》規定,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什麼是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即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如下: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當事人洩露或不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6.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異同有哪些?

產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前,違約責任發生在合同生效後。

適用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違約責任適用於生效合同。

賠償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損失要大於或等於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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