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懷孕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經濟 廣東政邦律師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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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職工的三個特殊時期,

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國家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

實行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

你有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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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職工的三個特殊時期,

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國家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

實行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

你有了解嗎?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孕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用人單位應該在產期給女職工放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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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職工的三個特殊時期,

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國家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

實行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

你有了解嗎?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孕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用人單位應該在產期給女職工放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一、 女職工“三期”期間不得隨意降薪、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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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隨意降薪

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以三期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工作強度,給單位創造更多經濟效益為由,降低三期女職工原有薪酬。

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2、不得隨意調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但應注意的是,調整後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應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但若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不能隨意對“三期”女職工進行調崗,否則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3、勞動合同自動續延

有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向三期女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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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職工的三個特殊時期,

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

國家法律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

實行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待遇。

你有了解嗎?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孕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期

用人單位應該在產期給女職工放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一、 女職工“三期”期間不得隨意降薪、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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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隨意降薪

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以三期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工作強度,給單位創造更多經濟效益為由,降低三期女職工原有薪酬。

但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

2、不得隨意調崗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但應注意的是,調整後的工作崗位的工資水平應與原崗位基本相當。但若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因此,不能隨意對“三期”女職工進行調崗,否則有違上述法律規定。

3、勞動合同自動續延

有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向三期女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當女職工進入孕期後,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之後才能終止。

你知道“三期”女職工有哪些權利嗎?

二、“三期”期間非法定原因不得將女職工辭退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所以,“三期”期間如果沒有法定原因,用人單位不得將女員工辭退。但“三期”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係,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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