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這些稅收方面都有優惠

一、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二)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取得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轉讓收入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五條

(五)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六)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0%(含本數)且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七)飼料生產企業符合條件的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豆粕等粕類產品徵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30號)

二、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

購買農用三輪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三輪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免稅項目包括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以及遠洋捕撈項目。減半徵收項目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三)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的單筆且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四) 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規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五)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四、房產稅優惠政策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暫免徵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二)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

(三)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六條

六、契稅優惠政策

(一)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

(二)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三)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四)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五)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七、印花稅優惠政策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八、車船稅優惠政策

(一)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合作社在這些稅收方面都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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