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聯訊: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海聯訊科技 法律 深交所 股票 金融界 2017-05-20

日期:2017-05-18附件下載

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

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

及《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制度》等有關規定和要求,作為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經認真審閱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本著實事求是

的原則,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相關議案進行了審議,現基於獨立

判斷的立場,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調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獨立意見

鑑於公司 3 名員工在知悉股權激勵事項期間存在買賣股票的行為,公司擬取

消其激勵對象資格。公司董事會對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及授

予數量進行了相應調整。本次調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激勵計劃調整的相

關規定。調整後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禁止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

資格合法、有效。

二、關於取消原《關於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由於公司對激勵對象及獲授限制性股票數量進行了相應調整。原《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草案)》及摘要中的激勵對象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需作變更。鑑

於上述事項,公司董事會決定取消原於 2017 年 4 月 28 日經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

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

勵計劃(草案)>及摘要的議案》。

我們認為,本次原股權激勵計劃的取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

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

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權益的情況。

三、關於《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及摘要的獨立意見

公司擬實施《深圳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以下簡稱“《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我們認為:

1、未發現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

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

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

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情形,該名單人員均符合《管

理辦法》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規

定的激勵對象範圍,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

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修訂稿)的內容符合《公司法》、《證券法》、

《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授予條件、授予價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

件的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

或安排。

5、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

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和業務骨幹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

感,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實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

獨立董事:程浩、龍哲

201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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