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敲詐勒索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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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敲詐勒索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8月17日,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晉勇等27人敲詐勒索罪上訴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晉勇等27人在陝西省合陽縣、子長縣,山西省盂縣、長子縣、長治縣、山陰縣、孝義市、柳林縣、霍州市、沁源縣、平遙縣、婁煩縣,寧夏彭陽縣等地的煤礦企業生產工地,以務工為名與煤礦的外包企業項目部簽訂合同或以口頭約定後開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極怠工、滋生事端,故意讓用工企業辭退或藉故離開,然後自定標準向用工企業索要“工資”“誤工費”“車費”等,被拒絕後又以農民工討薪為由,採取聚眾到煤礦企業及其管理部門、政府信訪部門上訪或者以上訪相威脅的手段,先後作案19起,涉案總金額214.587萬元。同時認定,孫晉勇等27名被告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孫晉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田傳軍等26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2年6個月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責令追繳違法所得214萬餘元,發還被害人。

原審法院宣判後,孫晉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後,及時組成由院領導擔任審判長的專案合議庭,告知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各項權利義務,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18名上訴人指定了辯護律師,對一審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打財斷血”、“一案三查”等工作進行全面審查。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遂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剡文鑫)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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