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張寶金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

黑社會 雲南 陳靜 李海波 李輝 法律 經濟 包河檢察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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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張寶金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

記者 楊子莊 雲南法制報

8月31日—9月1日,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寶金等13名被告人涉黑案件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組織、領導者張寶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八萬五千元至六萬元不等的罰金。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被告人張寶金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先後糾集被告人徐子皓、王琦峰、肖敏、陳敬志、李海波、李輝、孫悅軒、陳靜、江貴南、趙麗春、覃敏、劉壘等人,形成了以張寶金為組織、領導者,徐子皓、王琦峰、肖敏、陳敬志、李海波、李輝為積極參加者,孫悅軒、陳靜、江貴南、趙麗春、覃敏、劉壘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境外賭場為依託,利用網絡發佈虛假貸款信息並提供交通旅費,誘騙、組織被害人偷越國境至境外賭場,採取利誘或威逼手段故意製造賭債,後以償還賭債或高額交通旅費為由,搜光被害人隨身財物,對被害人採取關押、毆打、虐待、侮辱等手段,向被害人親友勒索贖金,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造成一人重傷,二人輕傷,多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

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寶金組織、領導人數眾多、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且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組織地通過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支持該組織活動的經濟實力,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區域內的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徐子皓、王崎峰、肖敏、陳敬志、李海波、李輝積極參加以張寶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孫悅軒、陳靜、江貴南、趙麗春、覃敏、劉壘參加以張寶金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1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將被害人扣押作為人質,毆打、虐待、侮辱被害人,向被害人親友勒索贖金共計451.7萬元,1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綁架罪。被告人張寶金、徐子皓、王崎峰、肖敏、陳敬志、李海波多次非法出入國境,並在境外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情節嚴重,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張寶金組織、誘騙被害人偷渡出境,陳敬志參與組織被害人偷渡出境,2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

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1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的合理部分,經庭審質證的合法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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