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並召開發佈會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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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34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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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並召開發佈會向社會通報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胡鑫、胡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敦煌市七裡鎮長期違法壟斷沙石料行業,把持農村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資源,設立小貸公司非法討債,通過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聚斂財富,嚴重危害農村基層政權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逃稅、高利轉貸、隱匿、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職務侵佔、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妨害作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危險駕駛共15項罪名,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胡鑫、胡剛等18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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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通過查閱卷宗、審查上訴理由、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胡鑫等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法裁定駁回胡鑫、胡剛等人的上訴,對全案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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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通過查閱卷宗、審查上訴理由、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胡鑫等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法裁定駁回胡鑫、胡剛等人的上訴,對全案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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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掃黑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及部分幹警、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宣判結束後,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和新聞媒體進行了公開通報,詳細介紹了該案的審理、裁判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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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掃黑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及部分幹警、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宣判結束後,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和新聞媒體進行了公開通報,詳細介紹了該案的審理、裁判等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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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並召開發佈會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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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以胡鑫、胡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敦煌市七裡鎮長期違法壟斷沙石料行業,把持農村基層政權,侵吞農村集體資源,設立小貸公司非法討債,通過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聚斂財富,嚴重危害農村基層政權穩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逃稅、高利轉貸、隱匿、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職務侵佔、挪用公款、挪用資金、妨害作證、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危險駕駛共15項罪名,對該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胡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胡剛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對其餘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胡鑫、胡剛等18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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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通過查閱卷宗、審查上訴理由、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胡鑫等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觀點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法裁定駁回胡鑫、胡剛等人的上訴,對全案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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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掃黑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及部分幹警、新聞媒體記者、社會群眾、被告人親屬參加旁聽,宣判結束後,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和新聞媒體進行了公開通報,詳細介紹了該案的審理、裁判等相關情況。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胡鑫、胡剛等人涉黑案二審公開宣判並召開發佈會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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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轉自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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