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零花錢一大學生把550萬的房子320萬賣了,法院最終這樣判

購房 不完美媽媽 蘇州 文匯網 2019-05-16
為零花錢一大學生把550萬的房子320萬賣了,法院最終這樣判

買房賣房是件大事,瞭解市場行情是必須的。但還真有“大戶”出手不一般!蘇州一名剛成年的在校大學生,把市價550萬元的房子,以350萬元給賣了。是真不差錢嗎?顯然不是!家長坐不住了,立馬要求撤銷合同。

為零用錢動起賣房念頭

1998年出生的小鄭,是蘇州某學院一名在校大學生。父母自小對他愛護有加。2015年7月,父母斥資300萬元購買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精裝修房屋,名字只寫了小鄭一人。

由於平時父母給的零花錢少,小鄭動起了賣房的念頭。

2016年5月,沈某經朋友介紹瞭解小鄭想要出售房屋。看房時,小鄭謊稱母親患病急需賣房,且告訴沈某自己的實際年齡為26歲。在商議房屋價格時,小鄭主動出價350萬元,並稱可以再便宜一些。

2016年6月,沈某再次攜家人約小鄭看房,雙方最終確定以320萬元的價格成交,並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當天,沈某支付小鄭定金5萬元。

“之所以開這個價,是因為我自己覺得已經比一年前父親購買時多了20萬元了。”小鄭表示,5萬元定金到手後一週之內,就被他揮霍一空,此時方覺事態嚴重,將事情告知父親。

房子“虧了”200多萬元

事實上,小鄭的這套房子目前價值已達550萬元,他自己也馬上後悔了。父子倆商量後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於是沈某訴至法院。

小鄭表示自己剛成年,行為極其草率,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合同。其父表示,“兒子從小思想單純,在沒有告知父母、不知道實際房價,也未做任何市場調查及準備工作的情況下籤了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

在訴訟過程中,小鄭申請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認定房屋價值為465萬元。隨後沈某表示,自願以評估價購買涉案房屋。

法院判了:這套房最終……法院認為,首先,立法並未對於顯失公平進行數值意義上的差價界定。承辦法官指出,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規定的“達不到市場交易價70%”的標準,僅適用於債權人撤銷之訴,並不適用於本案中當事人一方撤銷合同之訴。其次,雙方協議成交價為320萬元,為評估市場價的68.71%,但上述價格為小鄭主動出價的情況下,雙方議價形成,在雙方磋商的過程中,沈某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而與之相反,小鄭卻故意編造年齡、謊稱母親生病來出售房屋。“因此,在締約過程中,沈某並無惡意締約的故意;同時其自願提出以評估價465萬元購買房屋。”承辦法官表示,為保護交易安全、尊重契約精神,本著維護社會誠信原則考慮,法院對於小鄭提出的,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意見不予採信,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小鄭應協助沈某將不動產過戶,同時沈某支付小鄭購房餘款460萬元。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來源:新華網、中華網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王星

責任編輯: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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