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高院
鳩佔鵲巢的故事相信大家都不陌生
講的是鳩經常強佔喜鵲的巢
這種行為讓人深以為恥
殊不知現實中也有像“鳩”一樣的人
強佔他人廠房數年賴著不還
甚至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
“鳩佔鵲巢”拒搬離
1991年4月,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在某鎮購買廠房並進行生產經營。
但1995年後,因受金融危機經濟不景氣影響,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工廠停工且無人看管。
2011年,某鎮村民王某見廠房無人看守,便動起了小心思,在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廠區內擅自開辦石材店,經營石材、陶瓷等零售。這一免費“借用”就是幾年的光景,直到2013年1月,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發現王某的行為後便書面要求石材店搬離,但王某拒絕搬離。
無奈之下,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訴。
2015年7月,福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王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其經營的石材店搬離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的廠區,停止侵害。
本以為事情到這裡就告一段落
不曾想王某在判決生效後仍然拒絕履行
更是惡意阻擾、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序
拒不履行領刑罰
2015年10月,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向福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福清法院第一時間向王某發放執行通知書,並在王某住處、王某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等處張貼執行公告,責令王某將石材店搬離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的廠區,停止侵害。
可王某不但無意履行生效判決,還組織人員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序。在多次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後,王某仍態度囂張地表示拒不履行,將大量的機器和石材堆積在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廠區內。並且在福清法院前往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廠區內進行司法鑑定時,王某組織眾多人員惡意阻擾鑑定。
2018年4月28日,王某在福清市某針織有限公司廠區內被公安民警抓獲。
福清法院審理認為
王某在已經知曉法院生效判決和執行公告內容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王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福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在此提醒所有失信被執行人
應儘快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切勿抱有任何僥倖心理
否則將付出無法挽回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