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利息和本金的還款順序的,是先本金還是先利息?

法律 法制 社會 大律師說小案 2018-11-30

法律知識要點: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和本金的償還順序的情況下,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呢?歸還的順序不一樣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不一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按照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順序進行,理由有以下三點:

未約定利息和本金的還款順序的,是先本金還是先利息?

民間借貸案例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這個法條本身是對當事人沒有約定利息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何時支付利息的問題進行了確定,但實際上也確立了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清償順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儘管該條文是關於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但同樣確立了在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還款順序的,應當與買賣合同中先清償利息後還主債務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三、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通常交易習慣。現行銀行借款合同一般也都約定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的事項,可按交易習慣確定。所以,按照一般借貸關係的交易習慣,也可以確立先還息後還本的還款順序。

未約定利息和本金的還款順序的,是先本金還是先利息?

民間資本

實務判例:民間借貸糾紛中未約定利息和本金的還款順序的,法院依法確認先還的是利息。

案情摘要:原告嚴某恩訴稱,原、被告為朋友關係,2016年2月16日,被告以個人經營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借款期間月利率為3%。原告於2016年2月16日以現金方式向被告出借10000元,以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交付90000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項後,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確認上述事實。借款後,被告於2016年2月至同年9月期間按照月利率3%的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元。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亦無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訴。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100000元並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9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至上述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李某明無答辯。

判決觀點:法院認為:雖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名稱為《融資合同》,但該合同中記載的條款為借款合同的條款,《融資合同》的性質應認定為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融資合同》中約定的條款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恪守履行。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100000元,雖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顯示僅其通過轉賬方式向被告交付90000元,但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已經明確記載收到原告100000元款項,原告主張其餘借款10000元系通過現金交付,且無預先從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手續費等其他費用,被告未到庭就借款事實、借款數額進行答辯,故法院對原告的陳述予以採納,認定原告已經於2016年2月16日足額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0元。原告主張被告按照月利率3%的標準支付利息20000元,雖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但該陳述屬於減輕被告民事責任的陳述,被告亦未到庭就其還款情況進行答辯,現亦無證據證實被告實際向原告歸還的款項已經超過20000元,故法院對原告的陳述亦予以採納,認定被告已經向原告支付20000元。對於該20000元是利息還是本金的問題,現無證據證實原、被告對該款項的性質進行過約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現無證據證實被告在特定時間節點支付的款項超過了其在該時間節點應支付的利息數額,故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規定,認定被告已經支付的20000元均屬於對利息的支付,不發生扣減借款本金情況。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還款並支付利息。

未約定利息和本金的還款順序的,是先本金還是先利息?

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

律小編說案:上述案例中,對於未約定是先還利息還是本金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司法精神,依法認定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為歸還的是利息,並且已支付的利息最高可以按年利率36%的標準計算。這個法律知識在實務中能經常用到的哦,很多情況下都是約定了利息,但是對利息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這種情況下是要先還本金呢,還是先還利息呢?爭議就此產生了,所以在有爭議的情況下,一般要按上述的司法慣例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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