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金融 中國人民銀行 銀行 法律 外匯 天下通商貿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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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審計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票據持有人急需資金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往往將票據向企業或中介機構進行貼現。發生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時,非金融機構收取貼現利息後,往往向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開具收據。那麼作為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稅前扣除該貼現利息費用呢? 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的行為是否違法呢?如果是外部個人收取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貼現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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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審計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票據持有人急需資金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往往將票據向企業或中介機構進行貼現。發生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時,非金融機構收取貼現利息後,往往向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開具收據。那麼作為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稅前扣除該貼現利息費用呢? 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的行為是否違法呢?如果是外部個人收取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貼現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呢?

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一、首先明確的是,費用稅前扣除幾個標準:1.真實發生;2.有合法票據;3.與收入相關。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係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明確:

問: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承兌貼息各類情況(1)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2)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3)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後,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並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答: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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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審計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票據持有人急需資金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往往將票據向企業或中介機構進行貼現。發生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時,非金融機構收取貼現利息後,往往向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開具收據。那麼作為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稅前扣除該貼現利息費用呢? 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的行為是否違法呢?如果是外部個人收取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貼現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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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確的是,費用稅前扣除幾個標準:1.真實發生;2.有合法票據;3.與收入相關。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係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明確:

問: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承兌貼息各類情況(1)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2)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3)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後,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並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答: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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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 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支付的貼現費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二、其次,《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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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審計過程中遇到這樣的問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票據持有人急需資金時,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往往將票據向企業或中介機構進行貼現。發生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時,非金融機構收取貼現利息後,往往向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開具收據。那麼作為支付票據貼現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稅前扣除該貼現利息費用呢? 非金融機構貼現票據的行為是否違法呢?如果是外部個人收取的這部分貼現手續費,貼現收入是否要繳納個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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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確的是,費用稅前扣除幾個標準:1.真實發生;2.有合法票據;3.與收入相關。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係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明確:

問: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承兌貼息各類情況(1)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2)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3)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後,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並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答: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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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 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支付的貼現費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二、其次,《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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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中介機構申請票據貼現是沒有發票的,平常只開收據,當地稅務局不會給申請票據貼現的人開發票。

基於以上政策分析,匯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所產生的貼現利息,是一種違法支出,原則上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然而,稅法上要求只要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即可依合法票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執行標準還是以當地稅務局口徑為準。

三、再次,《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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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明確的是,費用稅前扣除幾個標準:1.真實發生;2.有合法票據;3.與收入相關。

《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7〕216號)規定,本辦法所稱貼現係指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一函〔2010〕20號)明確:

問: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承兌貼息各類情況(1)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2)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3)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後,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並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答: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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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 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支付的貼現費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二、其次,《支付結算辦法》(銀行〔1997〕39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作為未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主體從事支付結算業務屬於一般違法行為。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的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向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票據貼現的中介機構,從事票據貼現業務,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產生的貼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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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向中介機構申請票據貼現是沒有發票的,平常只開收據,當地稅務局不會給申請票據貼現的人開發票。

基於以上政策分析,匯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業貼現票據所產生的貼現利息,是一種違法支出,原則上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然而,稅法上要求只要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即可依合法票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具體執行標準還是以當地稅務局口徑為準。

三、再次,《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未到期貼現,支付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答案都在這裡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急需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方扣除貼現費用後支付剩餘票款的業務活動,其實質是一種短期借款。對個人取得貼現費用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6%繳納增值稅併到國稅代開發票,同時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繳納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貼現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抖音號390626901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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