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利息也可支持逾期還款利息'

信用記錄關愛日 法律 投資 民法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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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與陳某原系熟人。因陳某投資建材生意需要資金週轉,2009年7月4日,陳某向王某借款7000元,並出具借條,載明“欠條 今借到王某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元) 2009年7月4號 陳某”。王某以現金方式向陳某支付了該筆借款。后王某多次向陳某催討借款本金及利息,陳某一直未返還。王某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本金7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分歧]

普通民眾在與熟人發生借貸往來時一般不會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在他們的借貸民事權益受到侵害後,起訴到法院時,他們一般也只會籠統的要求對方償還本金及利息。在審判實務中,法院的具體處理方式也有差異。

觀點一,借款雙方未對利息作出明確約定,不支持原告利息請求,只支持借款本金。

觀點二,在債權人多次催討後,債務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應當在審理中查清原告具體請求的利息內容,支持原告逾期利息主張。

[觀點]

司法實務中發生在親朋或同事等熟人之間的借款,一般借貸金額小,出借人也不是以獲取利息為目的,主要是基於熟人關係而提供的臨時資金應急。這種借貸一般沒有約定利息,也未約定還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在出借人多次催討後仍未還款,出借人能主張逾期還款利息嗎?逾期時間又該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筆者認為: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明確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經催告在合理期內未歸還借款應當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

二、借貸雙方的借貸關係本就是基於誠信發生的,雙方之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在借貸關係中,出借人負有交付出借款項的義務,而借款人負有到期歸還借款的義務。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應當歸還而沒有歸還已經違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而利息的性質同違約金。在此情況下如不對其進行適當懲罰,不利於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利於誠實守信原則的遵守,不利於誠信社會的建立。並且,隨著社會發展,物價上漲,貨幣貶值,債權人多年前出借給債務人的貨幣價值也有所下降,逾期利息的規定旨在督促債務人儘快還款,防止債務人長時間拖延後也只需償還本金的現象發生,從而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三、債權人作為普通民眾,對法律關於逾期利息的具體專業性規定並不能完全知曉,在起訴時要麼未請求支付利息,要麼籠統寫明請求支付利息。出於保護弱勢方權益的考慮,債權人如訴請利息,即使雙方並未對利息明確約定,法院也可在審理時適當示明法律規定,並詢問當事人的具體利息請求計算標準。對於債權人的逾期還款利息請求法院應當支持,而不能單純地以雙方未約定利息而全盤否定其利息請求。

而且,此案處理時還涉及到逾期的計算時間點,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隨時催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償還。關於逾期時間點,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之前已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並給予了一定合理期限,那麼此時應自合理期限屆滿第二天開始計算逾期時間。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證明其之前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那麼此時逾期起算點應當自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

具體到本案中,對於原告王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雙方當事人在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亦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還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王某未舉證證明其在起訴前已向陳某要求還款,故逾期還款利息應從王某向陳某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因此陳某應從原告起訴之日即2019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王某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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