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系列之著作權侵權及法律救濟

法律 民法 技術 建築著作權 2019-04-03

我國《著作權法》賦予了著作權人對作品專有權利,他人未經許可或無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利用作品,直接實施或幫助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會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近幾年隨著網絡傳播等技術的不斷髮展,著作權侵權糾紛頻繁發生,根據是否直接受著作權專有權利的直接控制不同,可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以下筆者將分別介紹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被侵權時在程序上應如何救濟、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及侵權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侵權行為的構成

(一)直接侵權

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利,且每一項權利控制著特定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著複製行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條件時,實施被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構成著作權侵權。此時即為直接侵權。其構成要件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

第二、實施被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複製權控制的複製權;發行權控制的發行行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認定侵權的條件。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或救濟方法,並非是直接侵權的認定要素。若行為人確無主觀過錯,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系列之著作權侵權及法律救濟

(二)間接侵權

當行為人並未直接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但其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特定關係,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行為,且存在主觀故意,此時被稱為間接侵權。我國《著作權法》對此並未明確規定,但可使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併為其提供幫助的,最終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的是,間接侵權必須以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二、侵權救濟的訴前程序保障

(一)申請訴前禁令

根據《著作權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申請訴前禁令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申請主體。即著作權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及著作權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其中專業許可使用合同的被許可人可單獨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可。

第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應當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狀。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的具體內容、範圍;申請的理由等。

第四、提供著作權權屬的證明材料及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註冊著作權的行為的證據。

第五、申請人應提供擔保。人民法院確定擔保的範圍時,應當考慮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所涉及的商品銷售收益,以及合理的倉儲、保管等費用,停止有關行為可能造成的合理損失等。

第六、法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

(二)訴前證據保全

根據《著作權法》第51條的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在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申請主體、管轄法院及法院裁定的程序、條件同訴前禁令的申請主體相同。

第二、提交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範圍、所在地點;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第三、提供擔保。指的是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證據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訴前財產保全

《著作權法》第50條第1款的同時還規定了財產保全的措施。可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即應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情況緊急, 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合法權益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

第二、管轄法院。即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

第三、申請人應提供擔保。

第四、法院在受到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做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不停止執行。

第五、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管轄與時效

(一)管轄

1、地域管轄

對於著作權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應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複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複製品所在地。

第二、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三、對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2、級別管轄

根據《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 但是各高級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應注意的是上海、廣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規定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時效

根據《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四、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責任的分配

著作權直接侵權訴訟案件中,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當起訴他人侵權並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時,原告只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是相關作品的權利人,以及被告未經許可實施了受著作權控制的相關行為。

第二、當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告還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主觀過錯。當時被告的主觀過錯,原告一般很難證明,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證明自己在實施直接侵權行為時並無過錯。

(二)對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

一般情況下,原告在起訴上只需要證明上述兩點即可。但是對於一些複製與演繹行為,很難證明對方實施了複製和演繹行為,故對此司法實踐中採用了“解除+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公式。即無法直接證明對方實施了複製或演繹行為時,只要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對方接觸過其作品,且兩作品間存在實質性相似,就可認定對方實施了未經許可的複製或演繹行為。對於被告“接觸”過作品,應從以下方面認定:第一、在先作品已被廣泛傳播;第二、被控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第三、如果與被告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獲得了原告的作品,可具體推定被告接觸過該作品。

五、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要求行為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為,一般是侵權人應該承擔的首要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當侵權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導致人格利益受損的,法院一般會判決侵權人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1、賠償損失

雖然侵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並不是“直接侵權”的構成要素,但確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故要求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是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

(二)行政責任

只有當侵權人實施的特定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時,行為人除了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如《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的8類行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的5類行為等。根據《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著作權侵權行為可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制品、沒收安裝存儲侵權制品的設備、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制品的材料、工具及設備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17條與218條分別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前者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後者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所述,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除非存在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的情形,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實施受著作權控制的特定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侵權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應證明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如果不存在,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並不能免除其他責任,同時應注意的是,侵權人還會因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所得數額等因素,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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