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民間借貸存有風險 擔保簽字務需謹慎

民間借貸存有風險擔保簽字務需謹慎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為了降低風險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但是不少擔保人並不清楚借款擔保中存在的風險,大多數保證人只在借條上簽字,但並不知道自己要承擔什麼樣的擔保責任。擔保的初衷是為保證債權人的債權順利實現,但如果擔保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注意規避風險,可能會招致很多麻煩。《法制日報》記者整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基層法院審理的多起涉及民間借貸擔保糾紛案例,以提醒廣大讀者,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要綜合考慮借款人的誠信度和償還能力,切勿礙於情面為他人提供擔保。

酒桌上簽字擔保

酒醒後悔之晚矣

在酒桌上滿口應承替朋友做擔保借款5萬元,並且簽字。醒酒後的馬華向朋友和出借人講明不願為這筆借款作擔保,遂引發紛爭。日前,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

2016年2月的一個晚上,馬華應朋友張鑫之約一起喝酒,席間,張鑫以種植紅棗資金緊缺為由讓馬華為其借款作擔保,並允諾事成之後給予其500元好處。馬華欣然同意,酒桌上,馬華和張鑫以及出借人就借款、擔保事宜擬定了協議。馬華為張鑫借款5萬元提供擔保。為慶祝合作成功,3人多喝了幾杯,酒後馬華與張鑫分別在保證人和借款人處簽了字。

第二天,醒酒後的馬華向張鑫和出借人講明不願為這筆借款作擔保,誰知張鑫的電話無法接通,出借人直接表明,“要不是有人做擔保,我說什麼也不會把錢借出去的,現在錢已經打到張鑫的銀行卡。你如果反悔就把錢還給我,這事也算過去了。”

馬華悔恨不該為了一時貪念,讓自己捲進去,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酒後喪失自控能力所籤的字並非其真實意思表達,因此,該保證協議不成立也當然無效。溫宿法院審理後,駁回了馬華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馬華為張鑫向出借人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雖然是酒後,但仍清醒,是其真實意思表達。根據合同法規定,這份擔保應屬有效,馬華理應承擔擔保責任。

簽字擔保不認賬

筆跡鑑定辨分明

近日,吉木薩爾縣的老孫碰到了一樁煩心事,他借給別人10500元,過了兩年都要不回來。現在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證人也不認賬,老孫越想越生氣,一紙訴狀將保證人蘇某訴到了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

開庭時,保證人蘇某辯稱借條是借款人寫的,借條中保證人蘇某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故拒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庭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筆跡鑑定,老孫要求鑑定,蘇某拒不申請鑑定,為查明案情,法庭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借條中蘇某的簽名進行了鑑定,鑑定結論為:借條中保證人的簽名是蘇某本人所籤。

鑑定結論出來後法庭組織了二次庭審,蘇某的委託人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只願意清償本金,對違約金、利息、鑑定費和訴訟費拒不承擔。

法院認為,老孫與蘇某達成的保證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

最終,法院判決蘇某支付老孫10500元及違約金2000元,鑑定費、訴訟費由蘇某承擔,蘇某承擔上述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在民間借款案件中,很多擔保人在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時並未意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對其提供擔保的風險並不完全知曉。建議擔保人應充分了解為他人提供擔保的風險與後果,審慎簽字。及時履行擔保人義務,積極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及時承擔清償債務的擔保責任。為降低自身風險,擔保人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擔保人,各擔保人之間明確約定擔保份額,按份擔保。

礙情面提供擔保

欲反悔難逃責任

2015年9月的一天,小布因急需用錢向陸某提出借1萬元借款的意向。陸某要求小布必須找人擔保才能借錢給他。小布因此找到鄰居小艾。小艾考慮到小布對自己平日裡多有照顧,為人也很仗義,出於好心,小艾就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

還款期限屆滿後,小布拒不歸還借款。陸某將借款人小布與擔保人小艾一起訴至克拉瑪依市白鹼灘區法院,要求借款人小布返還借款1萬元、擔保人小艾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小艾以借錢時自己不在場、喝酒後沒有仔細閱讀借款合同便籤了字、當時承諾的擔保時間為15天而如今已經過期等理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後,查明陸某與小布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小艾在借款合同中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與陸某形成保證擔保關係。雙方關於擔保的方式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故小艾應對借款承擔擔保連帶責任。小艾提出陸某與小布借錢時其不在場,其與原告約定的擔保時間為15天,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小艾稱籤合同時其喝酒了,沒有看合同內容,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小布償還陸某借款1萬元,小艾對小布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礙於情面幫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但因不懂得自保,有時卻讓自己承擔風險陷入困境。因此,在為他人擔保之前應注意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注意擔保的金額、範圍以及擔保方式;在允許的情況下儘可能讓債務人為自己提供反擔保,一方面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規避自己的風險。

債務履行期未滿

保證人無需擔責

日前,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原告劉某訴被告趙某、孫某、金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擔保責任。

庭審中,原告訴稱,2018年4月22日,趙某軍向其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5‰,借期一年,被告金某為此款擔保,原告將借款當即給付。後因趙某軍意外去世,劉某多次向趙某軍的法定繼承人趙某和孫某協商借款歸還事宜,但被告對還款態度反覆。雖然借期未滿,但其債權面臨很大風險,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孫某還款,被告金某承擔擔保責任。

被告金某辯稱,借條上擔保人簽名是自己籤的,但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金某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保證期間應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本案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19年4月22日,被告金某享有期限利益,且被告金某不願意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原告劉某現在要求被告金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現擔保人情形,法院應主動審查保證期間,此案擔保類型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但是此案件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保證人是享有期限利益的,因此法院判決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擔擔保責任;此外,如果本案中原告向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追償不能,可以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金某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債權可以得到救濟。

擔保法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老胡點評

近年來由於民間借貸而發生的糾紛日益增多,損害了社會的穩定和秩序。在這些借款糾紛中,擔保糾紛佔了很大比重。一方面,一些擔保人對擔保的法律規定和責任承擔不甚瞭解,或者礙於情面、一時衝動,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信用程度和借款用途也不作深入瞭解,便稀裡糊塗地在合同上簽名,答應承擔擔保責任。一旦債務真的攤到自己頭上,便以種種藉口推卸責任,拒不承擔擔保責任,遂釀成糾紛。

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法律意識淡漠、誠信觀念缺乏,在借款時就想著如何逃避債務、如何把還款責任轉嫁到擔保人身上,這在無形中加大了擔保人的擔保風險,使擔保人承擔償還債務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許多借款方面的糾紛。

為避免擔保風險、減少借款糾紛,擔保人首先應當瞭解擔保法律規定,根據自己的現實條件審慎選擇擔保方式。其次應當增強理性思維,避免感情用事,不為所謂的“哥們義氣”遮蔽雙眼,認真瞭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認為不該擔保的就明確、果斷地予以拒絕。借款人也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責任,而不是把責任推給擔保人,自己卻置身事外。

民間借貸是一把雙刃劍,無論是債權人、債務人還是擔保人都應當充分認識其中的利益和風險,趨利避害,實現共贏。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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