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碰瓷後續

法律 骨質疏鬆 法制 社會 鄧日抱 2018-12-04

一個時年68歲卻自稱62歲的保姆,曾得過骨質疏鬆、退行性病變、腰椎壓縮性骨折等疾病,到我家第一天還沒有“上崗”就“受傷”了,要我賠償88555.32元。

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6民初12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對原告(保姆)的實際年齡、所負舊傷、是否適應工作等情況,(聘任方)疏於審查、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

也就是說,不但強我所難要當“福爾摩斯”不說,還判決我承擔40%即3.5萬餘元的賠償。

該法院歪起雞公斜起叫,不追究保姆隱瞞年齡、病情的欺騙行為,還在庭審中蹊蹺地把關鍵證據“庭審同步錄音錄像”“搞掉了”、“覆蓋”了,經過若干次申請,最後無奈之下才把時間對不上、完全聽不清的錄音錄像播放。

這是為什麼呢?

1、保姆來第一天,聲稱受傷索賠8萬元

我叫餘異維,女,今年76歲,身份證號,(略)有一位86歲的老伴,和女兒女婿外孫女一家三口住在重慶沙坪壩區大學城。2017年7月初,我們通過重慶沙坪壩區大學城一家家政服務公司介紹,找到了一位“62歲”的女保姆,來家裡照顧老伴。

我家請來的保姆第一天都不會做事,而是看我示範怎樣照顧老伴,因此,第一天保姆沒有做事,但第二天早上,她說她扭傷了,然後去醫院檢查,是腰1椎壓縮性骨折,上訴到法院要我賠償8萬多元。

2、關鍵證據:女兒庭上自述“此前受傷”

2017年10月27日第一次開庭,保姆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即其女兒)在回答審判人員的問題時,明確說明:保姆在來之前已經腰部扭傷。這一證據是認定保姆的受傷與我家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關鍵證據,更是認定我應不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證據。

由於庭審筆錄所記載的與現場審判人員、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完全不一致。在庭審之後,即口頭、書面向法官申請要看同步錄音錄像,被拒絕。

無奈之下,於四天之後的11月1日向沙坪壩區人民法院院長書面申請“將2017年10月27日貴院陳家橋法庭第二審判庭上午的整個庭審及選擇鑑定機構的錄音錄像進行拷貝保存。”郵政EMS顯示“單位收發章簽收”。

但,沒有任何回覆及解釋。

保姆碰瓷後續

保姆碰瓷後續

附:

關於保存固定庭審錄音錄像的申 請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

陳居蘭訴遊竹修、鄧安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貴院於2017年10月27日上午在貴院陳家橋法庭第二審判庭進行了開庭審理。其間,法庭也組織選定了鑑定機構。庭審結束後,即追加申請人為本案被告。

對於本案的第一次庭審以及選擇鑑定機構申請人自始至終均沒有參與,對整個庭審和選擇鑑定機構均不清楚。

申請人曾申請觀看該錄音錄像,沒有被准許。不允許觀看,可以,但申請人現特申請要求貴院將2017年10月27日貴院陳家橋法庭第二審判庭上午的整個庭審及選擇鑑定機構的錄音錄像進行拷貝保存。

特此申請

申請人:餘異維

二0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本申請一式二份,一份寄貴院,一份留底。

3、多次申請,法庭上法官表示經查閱“已經覆蓋”

2018年3月6日庭審,保姆方將2017年10月27日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向法庭舉示,我當庭表示,庭審筆錄所記載的與現場審判人員、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完全不一致,要求將2017年10月27日的庭審同步錄音錄像調出來作為證據。並於2018年4月2日寄出申請,顯示“他人收 收發室”。

這次,法官終於去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然後在法庭上說 “調閱錄音錄像存儲內容後發現,庭審錄音錄像顯示的最早時間為2017年12月5日,被告餘、鄧要求調取的錄像時間為2017年10月27日,該錄音錄像經查閱已經覆蓋”

為什麼?在10月27日之後的第四天即申請“錄音錄像進行拷貝保存”,現在居然說被“覆蓋”?

保姆碰瓷後續

(2018年7月5日法官在庭上表示“已覆蓋”——摘自庭審筆錄第2頁)

4、後來終於……終於錄像又可以看了。

由於保姆方把庭審筆錄作為證據,那麼,同步的錄音錄像也應該是證據,我們還是提出申請。終於。。。。。。終於又可以“看”同步錄音錄像。

這是怎麼回事呢?不是已經“覆蓋”了麼,不是隻能看到最早“2017年12月5日”麼?

法官表示:“(2018年)4月13日去第二審判庭查閱了存儲電腦,沒有發現2017年10月27日和11月7日庭審錄音錄像,並在2018年7月5日的庭審中,向雙方做了一個解釋,現在需要向雙方澄清的一個事實是,本人並非計算機專業人員,在查看電腦內存後,被以後的錄音錄像所覆蓋,實際情況是,同步錄音錄像保存在法院系統和當時的主機中,法庭主機電腦在前一個庭審結束後的某個時間,進行了批量更換,我當時未掌握這個情況,所以做出了不正確的判斷”。

保姆碰瓷後續

法官說“他說沒有掌握情況,所以做出了不正確的判斷——被覆蓋”

(2018年7月11日,——摘自7月11日筆錄第3頁)

保姆碰瓷後續

(當庭要求鑑定,摘自7月11日筆錄第8頁)

保姆碰瓷後續

(一審法官不準看錄音錄像——摘自7月11日筆錄第9頁)

5、可惜,錄音錄像聽不清楚時間、對不上、被剪輯

2018年7月11日,終於可以看到錄音錄像了。

大家有個常識,法庭的庭審是莊嚴肅穆,沒有干擾的。其他幾次庭審錄音錄像也是完整清晰的。可惜,法庭播放的2017年10月27日的錄音錄像,音質嚴重不清晰,導致只聽清楚極少部分內容;同時,該錄音錄像中保姆之女在法庭的陳述,以及後續的鑑定機構選定等部分內容進行了剪輯等處理。

由於證據應該完整、清晰,為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2018年7月12日,我們即申請求依法對庭審同步錄音錄像進行鑑定。

對證據進行鑑定仍然是一個常識,可惜,法庭對證據進行鑑定的申請沒有任何答覆,在事實尚未查清的情形下,做出判決,違反法定程序。

關於對2017年10月27日(2017)渝0106民初13810號案件庭審錄音錄像進行鑑定的申 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由於本案一審(2018)渝0106民初1290號案件2018年3月6日的庭審中,原告將2017年10月27日(2017)渝0106民初13810號案件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由於(2017)渝0106民初13810號案件的庭審筆錄與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差別很大,申請人在2018年3月6日、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11日均提出要求查閱、播放(2017)渝0106民初13810號案件的庭審同步錄音錄像並將其作為本案(2018)渝0106民初1290號案的證據。同時,申請人多次申請要求查閱、播放。一審法院終於於2018年7月11日下午15點30分播放了該錄音錄像,申請人的目的均是為了在本案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由於一審法院所播放的該同步錄音錄像音質嚴重不清晰,導致申請人只聽清楚極少部分內容,達不到用來作為證據的目的。同時,該錄音錄像中原告之女在法庭的陳述,以及後續的鑑定機構選定等部分內容進行了剪輯等處理。

由於證據應該完整、清晰,為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請求依法對一審法院(2017)渝0106民初13810號案件的庭審同步錄音錄像進行鑑定。

特此申請

申請人:餘異維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現在,二審即將開庭,不知道,我們提出的錄音錄像鑑定申請,法院會不會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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