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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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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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4.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7.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3.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按照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於2018年4月27日公佈並施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回答了中國的陪審制度向何處去的命題,確立了新時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的原則、立場和策略,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揚帆起航。它的頒佈施行,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加大落實司法民主力度,更好地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調整了選任機關,規定“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確保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法律層面強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健全司法與民意溝通互動機制,弘揚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營造依法治國的濃厚氛圍。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法的施行,有利於吸引更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知民情、通民意、聚民智的優勢,通過傳遞人民陪審工作的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司法過程中學法、尊法、護法,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每一件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架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橋樑,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優勢互補,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正認知的有機統一。有利於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良心判斷、情理判斷、常識判斷在事實認定中的優勢,實現與法官專業判斷的優勢互補。同時,儘可能引入民眾參與審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更多的群眾直接參與審判活動。
來源:七師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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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4.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7.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3.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按照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於2018年4月27日公佈並施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回答了中國的陪審制度向何處去的命題,確立了新時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的原則、立場和策略,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揚帆起航。它的頒佈施行,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加大落實司法民主力度,更好地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調整了選任機關,規定“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確保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法律層面強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健全司法與民意溝通互動機制,弘揚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營造依法治國的濃厚氛圍。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法的施行,有利於吸引更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知民情、通民意、聚民智的優勢,通過傳遞人民陪審工作的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司法過程中學法、尊法、護法,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每一件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架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橋樑,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優勢互補,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正認知的有機統一。有利於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良心判斷、情理判斷、常識判斷在事實認定中的優勢,實現與法官專業判斷的優勢互補。同時,儘可能引入民眾參與審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更多的群眾直接參與審判活動。
來源:七師司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4.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7.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3.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按照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於2018年4月27日公佈並施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回答了中國的陪審制度向何處去的命題,確立了新時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的原則、立場和策略,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揚帆起航。它的頒佈施行,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加大落實司法民主力度,更好地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調整了選任機關,規定“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確保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法律層面強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健全司法與民意溝通互動機制,弘揚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營造依法治國的濃厚氛圍。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法的施行,有利於吸引更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知民情、通民意、聚民智的優勢,通過傳遞人民陪審工作的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司法過程中學法、尊法、護法,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每一件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架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橋樑,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優勢互補,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正認知的有機統一。有利於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良心判斷、情理判斷、常識判斷在事實認定中的優勢,實現與法官專業判斷的優勢互補。同時,儘可能引入民眾參與審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更多的群眾直接參與審判活動。
來源:七師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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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4.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7.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3.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按照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於2018年4月27日公佈並施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回答了中國的陪審制度向何處去的命題,確立了新時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的原則、立場和策略,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揚帆起航。它的頒佈施行,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加大落實司法民主力度,更好地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調整了選任機關,規定“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確保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法律層面強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健全司法與民意溝通互動機制,弘揚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營造依法治國的濃厚氛圍。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法的施行,有利於吸引更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知民情、通民意、聚民智的優勢,通過傳遞人民陪審工作的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司法過程中學法、尊法、護法,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每一件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架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橋樑,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優勢互補,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正認知的有機統一。有利於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良心判斷、情理判斷、常識判斷在事實認定中的優勢,實現與法官專業判斷的優勢互補。同時,儘可能引入民眾參與審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更多的群眾直接參與審判活動。
來源:七師司法局
★劉新建在部分團場調研時提出這些要求…
★七師傳媒中心7件作品獲兵團新聞獎
★七師夯實黨建基礎 提升黨建質量
★七師上半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111.32億元
★上半年七師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31%
編輯| 唐婉麗
審核| 劉海清
終審| 馬新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聽到“人民陪審員”這個詞
你最先想到的是什麼?
是TVB劇集裡的陪審團成員?
是負責監督審判的人員?
他們是公民在法院中的“耳朵”和“眼睛”,
他們被譽為“不穿法袍的法官”。
他們就是——人民陪審員。
概念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而選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參與訴訟中的審理和執行的,具有我國特色的一種司法制度。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 陪審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工作職責
人民陪審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使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選任條件
(一)擔任人民陪審員應具備的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年滿二十八週歲;
3.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5.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的;
3.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4.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6.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待遇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規定,人民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利,履行以下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4.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人民陪審員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打擊報復。對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人民陪審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上級部門提出糾正意見。
7.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2.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3.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由院長提請,按照規定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1)本人因正當理由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2)具有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可以採取通知其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在轄區範圍內公開通報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於2018年4月27日公佈並施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在司法領域的重要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回答了中國的陪審制度向何處去的命題,確立了新時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的原則、立場和策略,標誌著新時代中國特色人民陪審員制度揚帆起航。它的頒佈施行,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保障公民民主權利、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擴大司法領域的人民民主,加大落實司法民主力度,更好地體現人民當家作主。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陪審員法放寬了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調整了選任機關,規定“兩次隨機”選任人民陪審員,拓寬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確保了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從法律層面強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健全司法與民意溝通互動機制,弘揚司法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促進全民守法,營造依法治國的濃厚氛圍。人民群眾是依法治國的基本力量。人民陪審員法的施行,有利於吸引更廣大的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知民情、通民意、聚民智的優勢,通過傳遞人民陪審工作的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司法過程中學法、尊法、護法,通過依法公正審理每一件案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全民守法的濃厚氛圍。
人民陪審員法的頒佈施行,有利於架起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橋樑,形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優勢互補,實現司法專業化判斷與群眾對公正認知的有機統一。有利於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良心判斷、情理判斷、常識判斷在事實認定中的優勢,實現與法官專業判斷的優勢互補。同時,儘可能引入民眾參與審判,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更多的群眾直接參與審判活動。
來源:七師司法局
★劉新建在部分團場調研時提出這些要求…
★七師傳媒中心7件作品獲兵團新聞獎
★七師夯實黨建基礎 提升黨建質量
★七師上半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111.32億元
★上半年七師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31%
編輯| 唐婉麗
審核| 劉海清
終審| 馬新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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