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無罪案件改判有罪

法律 張掖 高臺 政治 民樂檢務 2019-07-05

2019年6月28日,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向某某妨害公務一案,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撤銷一審無罪判決,判決原審被告人向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無罪案件改判有罪



經查,2018年6月27日晚,高臺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元山子中隊民警在查處一起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時,車內乘坐的飲酒後的原審被告人向某某,為幫助酒後駕車人員楊某某逃避執法民警的查處,辱罵民警並採用暴力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該案高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向某某無罪。高臺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後,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董才中全面細緻地審查了案件材料,補充調取了重要物證,補查了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審查後支持抗訴。在支持抗訴意見書中綜合分析證據,全面論述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審理程序方面的錯誤,並追加認定了相關犯罪事實,認為原審被告人向某某不符合自首規定,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妨害公務罪並應從重處罰的意見,認真準備了出庭預案。在二審開庭審理時,檢察員深入分析了各類證據的證明力,展示解述了關鍵性客觀證據視頻資料,闡述了向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出庭意見,駁斥了向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法庭最終採納了抗訴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一起無罪案件改判有罪



該案是一起暴力襲警案件,受到群眾的較大關注,造成了一定不良社會影響。人民警察是國家法律的重要執行者、社會穩定的主要維護者,警察的執法行為體現國家機關管理活動和法律的權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成功抗訴改判有罪,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彰顯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維護了司法公正,維護了法治尊嚴和人民警察執法權威,對進一步推進落實依法治國戰略,建設法治社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文字:刑檢部

圖片:刑檢部

編輯:政治部

文章已於2019-07-01修改

來源:張掖檢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