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檢動態】助力“一號檢察建議”落地落實,我院成功抗訴一起猥褻兒童案'

法律 刑法 海東 海東檢察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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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好最高人民檢察院“一號檢察建議”,預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促進平安校園建設,提高未檢工作實效,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海東市檢察機關依法對祁某某、白某某猥褻兒童案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白某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原審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猥褻兒童案由樂都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原審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向樂都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樂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定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遂以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構成非法拘禁罪向樂都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樂都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祁某某、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樂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於5月23日依法提出抗訴。我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畸輕,支持一審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但變更抗訴理由,以原審被告人祁某某、白某某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但一審對二人量刑畸輕支持抗訴。本案一審判決雖對二原審被告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定罪處罰,但量刑畸輕。本案被害人系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本案中二原審被告人具有聚眾當眾猥褻兒童並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毆打、侮辱、扒光被害人衣物、拍視頻等行為,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為符合聚眾和情節惡劣兩個從重處罰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從重處罰量刑情節,且二原審被告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當場劫取被害人少量財物,因二原審被告人系在犯罪時是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雖不構成搶劫罪,但在量刑時應對此情節也應予以考慮。

8月21日我院指派檢察官出庭履行職務,8月27日,海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吳海燕受邀列席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二審法院於2019年8月27日作出終審判決,採納了海東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中的對二原審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依法改判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白某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下一步,我院將以與海東教育局簽訂的《建立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一號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為契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案件法律監督力度,為青少年健康成長保駕護航,以實際行動深入細緻地貫徹落實好“一號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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