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男子酒駕摩托摔傷致殘 同桌3人被判補償10%損失

法律 摩托車 經濟 白酒 精選熱點資訊 2018-12-08

張某、高某、劉某、蔡某同為老鄉,2016年的一天,張某來到高某經營的磨坊磨面,遇到另外兩個老鄉也在店裡,於是4人協商打撲克牌喝酒。

不一會兒,4個人便喝了2斤多白酒。散場後4人各自回家,而此時的張某已經酩酊大醉,可還是騎著摩托車離開,隨後在駕駛途中摔倒。經診斷,張某脊髓損傷致雙下肢截癱,屬二級傷殘,治癒後也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此次事故中,張某前後治療花費醫療費及後續治療費高達80多萬元。

出院後,張某認為高某等人不僅在其喝酒時多次勸酒,而且在他喝醉後沒有勸阻他醉酒後騎摩托車,這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於是張某先後多次找到高某等3人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後,張某將共同飲酒的3名同鄉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後最終判決,由高某等3人共同補償張某各項損失的10%,其中高某補償張某的各項損失的2%即16280元,劉某、蔡某各補償4%即32560元,其餘損失由張某自行負擔。

法官點評:雖然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公民飲酒和相互勸酒,但酒文化及民事活動應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此案中,張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其自身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做出合理的預見和判斷,故張某酒後駕駛車輛是導致事故的發生直接原因。而高某、劉某、蔡某對張某酒駕的行為未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未將張某送至家中,亦未通知其家屬,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高某等3人應對張某的損失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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