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強拆,人被打傷打死,誰該為徵收紛爭買單?

法律 刑法 王金龍 法制 社會 拆遷補償研究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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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金龍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近年來,城鎮化迅速推進,隨之而起的是徵地拆遷項目在全國的鋪展。其實,從國家政策的根本來說,本意是為了提振地方經濟,富裕一方百姓,讓人人都有所居,並能安居樂業。然而,政策落實到現實中的時候,卻變了味:很多事實表明,因徵地拆遷致人傷亡的案件頻有發生。根本原因大多在於被拆遷人都覺得拆遷方給的補償費用過低,或者拆遷方亂拆、強拆、偷拆……面對自家房屋被暴力拆遷,被拆遷人以暴抗暴似乎成了不二選擇,由此而導致人被打傷、打死也是一個必然的結果。本應該是富國富民的徵地拆遷政策,卻發展成傷人致死事件,這樣的結果總該有人來負責。那麼,到底誰擔責?

房屋遭強拆,人被打傷打死,誰該為徵收紛爭買單?

針對這一十分嚴重而有客觀存在的嚴峻現實,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王金龍律師認為“個案分析原則”是很重要的。具體到個案中,該怎樣權衡責任承擔和補償利益分配,是解決個案的關鍵,也是對被徵收人的一個交代。

當徵拆事件發展到致死致傷的地步,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拆遷人將徵拆一方的工作人員或主管人員打傷或致死。對於這樣的情況,在人們的普遍意識裡都覺得情有可原,誰讓徵拆人員要去拆別人家的房子呢?

在明律師在這裡要告訴你的是:即使情有可原,但法不容情。任何人觸犯了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論你是否是弱勢群體。

當然,罪責的承擔是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的。也就是說,強拆的時候致人死亡,觸犯了法律,都是要定罪處罰的。但會根據情節輕重酌定罪責程度。

具體說來:

一、如果徵拆方在拆遷房屋的時候,對被拆遷的個人使用暴力,且暴力程度能致被拆遷人重傷或者死亡,那麼此時被拆遷人採取防衛的暴力措施,反致強拆者重傷或死亡,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是防衛過當,在判處刑罰的時候應減輕處罰或者是判決無罪。二、如果徵拆方在強拆房屋的時候,被拆遷人不小心或者無意將徵拆一方致死致傷,那麼可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量刑時考慮過失心態,可以偏輕處罰。三、如果被拆遷人基於憤怒或者仇恨故意打死或打傷強拆者,那麼就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了,量刑時根據手段和相關因素的考慮,可偏重處罰。四、如果被拆遷人在強拆行為發生之後才蓄意報復,故意傷害或故意殺死徵拆人員,那麼也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

當然,上述的分析僅是概述,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較為複雜,定罪處罰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上面說的是被拆遷人致徵拆人員傷亡的罪責承擔分析。除此之外,當然也有徵拆工作人員致被拆遷人傷亡事件的責任承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徵拆人員使用暴力手段逼遷、強拆、騷擾,造成被拆遷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觸犯刑法的,刑事責任也少不了。前述分析的四種情形同樣適用於對徵拆人員侵害被徵收人人身權益時的法律制裁。

而從被拆遷人利益保護的角度來說,在明律師要提醒各位被拆遷人的是:面對強拆,千萬不要以暴制暴,畢竟你一個人是打不過強大的公權力的。能束縛行政徵收方的,只有法律。因此,被拆遷人面對強拆、逼遷時,首先應報警,留好報警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其次,收集好一切相關的材料、照片或者錄像,相關材料儘可能能還原事實真相;最後,及時諮詢專業律師,理性、科學維權。

最後,王金龍律師根據多年徵拆代理經驗告訴您:拆遷維權,提高補償利益是有可能的。但維權需要制定一整套體系化維權方案,並結合複議、訴訟、協商等科學手段綜合進行,必要時要藉助媒體力量。只要方法運用得當,大幅度提高補償利益也是可能實現的。但一旦被徵收人一時衝動使用暴力維權,那麼所有的希望就都可能化為烏有,等待被徵收人的往往都是沉重的法律責任甚至是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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