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法律 建築 消防 文章 我在宮裡做廚師 京師律師徐曉倩律師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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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拆除違建似乎是時下全國各地排名第一的中心任務,幾乎不分地域不分城鄉,搞得轟轟烈烈如火如荼。一些善良的群眾也認為,既然是違建,那就應當強拆,否則法律是幹嘛用的,城市還不得亂套了?問題在於,這種“違建就該強拆”的認識是並不符合事實的,很多情況下更是根本錯誤的。那麼,這裡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老百姓樸素的認知與法律上的公正之間,又為何存在著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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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拆除違建似乎是時下全國各地排名第一的中心任務,幾乎不分地域不分城鄉,搞得轟轟烈烈如火如荼。一些善良的群眾也認為,既然是違建,那就應當強拆,否則法律是幹嘛用的,城市還不得亂套了?問題在於,這種“違建就該強拆”的認識是並不符合事實的,很多情況下更是根本錯誤的。那麼,這裡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老百姓樸素的認知與法律上的公正之間,又為何存在著差異呢?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認知問題一:“違建”必須嚴格依法認定

有的朋友存在這樣的誤區:違建就都是類似加蓋出的彩鋼板房那樣的東西,這還用專業認定?我一個平頭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它是違建。的確,對於有些違建而言,確實是普通人僅憑樸素的認知就能判斷個八九不離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客觀上,“違建”也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人力、財力所搭建出來的民法上的“物”,這就存在一個其是否享有物權的問題。即使建築本身確實違法,但就修建建築的材料本身,這個物權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究竟一處建築是不是真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缺乏必要的建設審批手續和證件,都需要嚴格依法進行認定,而不能僅憑直觀感覺“拿手指”——這個是違建,那個不是違建。所謂“一指沒”,也不知是老百姓送給哪兒的市領導的稱謂,如今這人已經“進去”了。因此,如果涉案建築根本就不是違建,卻被政府錯誤的認定為違建進而實施處罰甚至強拆,那麼這個“違建就該強拆”就變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客觀上就構成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肆意踐踏。因此,認定這一環節,是極為重要的。通常來說,城市裡面,規劃部門;農村,國土部門;其他部門,無權認定一般的違建。

認知問題二:“違建”不能是一拆遷就打擊,不拆遷不打擊

實踐中,這種情形已經存在多年了,叫做“以拆違代(促)拆遷”。當事人建造了十幾年甚至更久的房屋,經營、居住都沒有過任何問題,也從來沒人找上門來進行認定、處罰。然而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劃入徵收範圍,立馬麻煩就來了,房屋就會被認定為違建,進而面臨強拆但不予補償的悲劇性命運。試問,這個真的公平、合理麼?《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通常認為,該條處罰時效限制了行政機關對違建進行處罰時的權力行使,對於那些已經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築,行政機關再來實施處罰是於法無據的。當然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通常不會這樣理解。但無論如何,拆違總是和拆遷相伴相生,從最樸素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的,不正義的。此時的“違建”,難道也“就該強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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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拆除違建似乎是時下全國各地排名第一的中心任務,幾乎不分地域不分城鄉,搞得轟轟烈烈如火如荼。一些善良的群眾也認為,既然是違建,那就應當強拆,否則法律是幹嘛用的,城市還不得亂套了?問題在於,這種“違建就該強拆”的認識是並不符合事實的,很多情況下更是根本錯誤的。那麼,這裡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老百姓樸素的認知與法律上的公正之間,又為何存在著差異呢?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認知問題一:“違建”必須嚴格依法認定

有的朋友存在這樣的誤區:違建就都是類似加蓋出的彩鋼板房那樣的東西,這還用專業認定?我一個平頭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它是違建。的確,對於有些違建而言,確實是普通人僅憑樸素的認知就能判斷個八九不離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客觀上,“違建”也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人力、財力所搭建出來的民法上的“物”,這就存在一個其是否享有物權的問題。即使建築本身確實違法,但就修建建築的材料本身,這個物權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究竟一處建築是不是真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缺乏必要的建設審批手續和證件,都需要嚴格依法進行認定,而不能僅憑直觀感覺“拿手指”——這個是違建,那個不是違建。所謂“一指沒”,也不知是老百姓送給哪兒的市領導的稱謂,如今這人已經“進去”了。因此,如果涉案建築根本就不是違建,卻被政府錯誤的認定為違建進而實施處罰甚至強拆,那麼這個“違建就該強拆”就變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客觀上就構成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肆意踐踏。因此,認定這一環節,是極為重要的。通常來說,城市裡面,規劃部門;農村,國土部門;其他部門,無權認定一般的違建。

認知問題二:“違建”不能是一拆遷就打擊,不拆遷不打擊

實踐中,這種情形已經存在多年了,叫做“以拆違代(促)拆遷”。當事人建造了十幾年甚至更久的房屋,經營、居住都沒有過任何問題,也從來沒人找上門來進行認定、處罰。然而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劃入徵收範圍,立馬麻煩就來了,房屋就會被認定為違建,進而面臨強拆但不予補償的悲劇性命運。試問,這個真的公平、合理麼?《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通常認為,該條處罰時效限制了行政機關對違建進行處罰時的權力行使,對於那些已經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築,行政機關再來實施處罰是於法無據的。當然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通常不會這樣理解。但無論如何,拆違總是和拆遷相伴相生,從最樸素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的,不正義的。此時的“違建”,難道也“就該強拆”麼?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認知問題三:“違建”不一定要拆除,還有其他的處罰方式

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一個“最小損害原則”,或者叫“比例原則”,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據此,《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就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也就是說,對於違法建築,強拆只是選擇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選擇。譬如一些當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或是在已有的房屋頂層實施了加蓋,可能沒有影響城鄉規劃的問題。那麼對於這類違法行為,完全可以通過罰款等形式來實施處罰,而不一定要採用激烈的強拆方式。

認知問題四:違建強拆不能瞎拆,程序必須合法

即便涉案建築確係“十惡不赦”的違法建設,嚴重影響了城鄉規劃的實施,要對其實施強拆,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不得肆意妄為。實踐中,由於針對違建的強拆是由行政機關來負責的,全程都沒有來自法院的司法審查,因而從程序上存在的問題非常多。譬如《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製作主體、送達方式不合法;未依法進行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的製作主體、送達方式不合法等等,都可能導致行政違法行為的出現。更有在強拆中肆意擴大範圍,造成不應有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情形,則更是徹頭徹尾的行政違法,甚至可能面臨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即使強拆可以,也必須依法強拆,是對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起碼檢驗,對於法治社會中的政府而言是必答題、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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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拆除違建似乎是時下全國各地排名第一的中心任務,幾乎不分地域不分城鄉,搞得轟轟烈烈如火如荼。一些善良的群眾也認為,既然是違建,那就應當強拆,否則法律是幹嘛用的,城市還不得亂套了?問題在於,這種“違建就該強拆”的認識是並不符合事實的,很多情況下更是根本錯誤的。那麼,這裡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呢?老百姓樸素的認知與法律上的公正之間,又為何存在著差異呢?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認知問題一:“違建”必須嚴格依法認定

有的朋友存在這樣的誤區:違建就都是類似加蓋出的彩鋼板房那樣的東西,這還用專業認定?我一個平頭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它是違建。的確,對於有些違建而言,確實是普通人僅憑樸素的認知就能判斷個八九不離十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客觀上,“違建”也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人力、財力所搭建出來的民法上的“物”,這就存在一個其是否享有物權的問題。即使建築本身確實違法,但就修建建築的材料本身,這個物權是客觀存在的。同時,究竟一處建築是不是真的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缺乏必要的建設審批手續和證件,都需要嚴格依法進行認定,而不能僅憑直觀感覺“拿手指”——這個是違建,那個不是違建。所謂“一指沒”,也不知是老百姓送給哪兒的市領導的稱謂,如今這人已經“進去”了。因此,如果涉案建築根本就不是違建,卻被政府錯誤的認定為違建進而實施處罰甚至強拆,那麼這個“違建就該強拆”就變成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客觀上就構成了對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肆意踐踏。因此,認定這一環節,是極為重要的。通常來說,城市裡面,規劃部門;農村,國土部門;其他部門,無權認定一般的違建。

認知問題二:“違建”不能是一拆遷就打擊,不拆遷不打擊

實踐中,這種情形已經存在多年了,叫做“以拆違代(促)拆遷”。當事人建造了十幾年甚至更久的房屋,經營、居住都沒有過任何問題,也從來沒人找上門來進行認定、處罰。然而只要房屋所在地被劃入徵收範圍,立馬麻煩就來了,房屋就會被認定為違建,進而面臨強拆但不予補償的悲劇性命運。試問,這個真的公平、合理麼?《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律師通常認為,該條處罰時效限制了行政機關對違建進行處罰時的權力行使,對於那些已經屹立了10年甚至更久的房屋建築,行政機關再來實施處罰是於法無據的。當然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通常不會這樣理解。但無論如何,拆違總是和拆遷相伴相生,從最樸素的價值判斷來看,這是有問題的,不正義的。此時的“違建”,難道也“就該強拆”麼?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認知問題三:“違建”不一定要拆除,還有其他的處罰方式

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一個“最小損害原則”,或者叫“比例原則”,即實現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損害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據此,《城鄉規劃法》第64條就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罰款。也就是說,對於違法建築,強拆只是選擇之一,而不是唯一的選擇。譬如一些當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或是在已有的房屋頂層實施了加蓋,可能沒有影響城鄉規劃的問題。那麼對於這類違法行為,完全可以通過罰款等形式來實施處罰,而不一定要採用激烈的強拆方式。

認知問題四:違建強拆不能瞎拆,程序必須合法

即便涉案建築確係“十惡不赦”的違法建設,嚴重影響了城鄉規劃的實施,要對其實施強拆,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不得肆意妄為。實踐中,由於針對違建的強拆是由行政機關來負責的,全程都沒有來自法院的司法審查,因而從程序上存在的問題非常多。譬如《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的製作主體、送達方式不合法;未依法進行催告;《強制執行決定書》的製作主體、送達方式不合法等等,都可能導致行政違法行為的出現。更有在強拆中肆意擴大範圍,造成不應有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情形,則更是徹頭徹尾的行政違法,甚至可能面臨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即使強拆可以,也必須依法強拆,是對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起碼檢驗,對於法治社會中的政府而言是必答題、必修課。

“違建就該強拆”但是不能瞎拆,徵收拆遷程序必須合法

對此,律師指出,對於違建,要分門別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那些趕在徵收項目啟動後搶建出來的房屋,或是前文所述的存在嚴重安全、消防隱患的加蓋的彩鋼板房屋,應當依法嚴格實施強拆,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對於那些因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無證、缺證房屋,或其他複雜原因建造的建築,則應當依法加以嚴格的認定,在尊重歷史和法律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謹慎處置,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違建就該強拆”的邏輯,的確不夠嚴謹,這是需要普通群眾在不斷接受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慢慢加以學習、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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