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跑鄰居家裡服藥自殺 家屬狀告鄰居索賠12萬

法律 社會 人民日報 2018-11-30
老人跑鄰居家裡服藥自殺 家屬狀告鄰居索賠12萬

一名老人想不開,大清早竟然跑到對面鄰居家裡服藥自殺。鄰居對此詫異萬分,更沒想到的是,鄰居還因這件事被告上了法院。老人家屬認為,老人是和鄰居吵架後才會想不開自殺,而且鄰居沒有及時對老人進行搶救,鄰居該為此事承擔責任,一紙訴狀將鄰居告上法院要求賠償12萬餘元。記者今日獲悉,本案經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理後,最終駁回了老人家屬的訴求。

事發:老人清晨到鄰居家服農藥身亡

家住廣州市的高某一家和朱某、劉某、鄺某一家,兩家是對門鄰居。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兩家比鄰而居,卻常因瑣事發生爭吵。

2018年3月26日一早,高某來到鄰居家中,之後在鄰居家服用農藥後倒地身亡。高某家屬認為,高某是因為與鄰居爭吵生氣產生了輕生念頭,並且由於鄰居搶救不及時導致身亡的,因此將鄰居朱某、劉某、鄺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2萬餘元。

爭議焦點:老人是不是和鄰居吵架才自殺?

究竟高某喝藥身亡是否是因為與鄰居吵架而導致呢?經辦法官分析,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民事責任的承擔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構成要件:存在加害行為,發生了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存在過錯。

具體到本案,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派出所檔案材料分析證實:事發當天早晨,高某進入被告方房屋,自行喝下攜帶的農藥,當時鄺某不在家,朱某及劉某夫妻尚未起床,期間高某與被告方未發生任何接觸,被告方無法預見或制止高某的自殺行為。朱某起床後,發現高某躺在二樓走廊,第一時間通知高某的家人過來並報警處理,在高某家人到場將其送去醫院後,被告方留在現場配合公安部門調查,被告方已經盡到協助救助的義務,對高某沒有實施任何積極加害或存在延誤救助等消極放任的行為。

雖然高某與被告方在此之前素有矛盾經常吵架,事發前一天高某與劉某之間也發生了爭吵,但根據現有證據顯示,之前的爭吵並非劉某等被告挑起事端,沒有證據證實被告方曾以侮辱、誹謗等方式貶損高某的人格,雙方在爭吵中並沒有肢體衝突,被告方也沒有其他傷害高某的侵權行為,使其精神受到嚴重刺激或承受巨大壓力。

該法官進一步解釋,爭吵是人類社會交往過程中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雙方因意見不合大聲爭辯、互不相讓,高某與被告方多年來不斷髮生爭吵,從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來看,被告方不可能預見到普通的爭吵會導致此次不幸事件的發生。

法院:老人過世和鄰居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綜合以上分析,被告方不存在侵權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被告方的行為與高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老人家屬主張被告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駁回老人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悉,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已生效。

經辦法官表示,人處於社會之中,工作和生活無時無刻都受到各種社會關係的影響。家庭關係和鄰里關係是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關係的溫馨和睦以及鄰里關係的和諧穩定,對人們安居樂業大有裨益。如果高某能夠保持平和心態、知足常樂,或者高某家屬給予充分的關懷疏導、及時排解其心中鬱結,又或者被告方在與死者交往過程中能夠多一分寬容忍讓,此次令人遺憾的不幸也許就可以避免發生。鄰睦風亦暖,家和人自康。家庭內部、鄰里之間的真誠相待,和睦共處,少一些計較、多一分體諒,與人為善,寬厚仁愛,才是幸福生活的源泉和奧祕所在。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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