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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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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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名詞,近年以來,出現頻率越來越高。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它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這些大家熟悉的名詞,到底怎麼區分?已閱君藉著這個機會,來聊聊這事。

政務處分,是種什麼處分?

今天浙江省紀委監委有這麼一則通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院長連慶泉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今天上午10時34分,出現在省紀委監委官網上。

連慶泉不是黨員,所以只有“開除公職”。

他受到的,就是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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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名詞,近年以來,出現頻率越來越高。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它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這些大家熟悉的名詞,到底怎麼區分?已閱君藉著這個機會,來聊聊這事。

政務處分,是種什麼處分?

今天浙江省紀委監委有這麼一則通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院長連慶泉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今天上午10時34分,出現在省紀委監委官網上。

連慶泉不是黨員,所以只有“開除公職”。

他受到的,就是政務處分。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個名詞,在官方通報中,最早出現在2018年2月。當時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有個通報,稱當年1月份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之後被廣泛使用。

這個名詞出現的背景,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政務處分針對的對象,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但在這以前,人們在電視裡、廣播裡、報紙上,看到的一個類似的名詞是“政紀處分”。

現在已經不用“政紀處分”,而用“政務處分”了。如果搞文字工作,這方面千萬不要弄錯。

要理解這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審議的意義,就必須來聊一些什麼是政紀處分,以及為什麼要用“政務處分”來代替“政紀處分”。

政紀處分用了多年,為何被替代?

“政紀”這個詞,歷史遙遠,最早可追溯到延安時代。

1943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陝甘寧邊區政紀總則草案》,規定了邊區各級機構領導人的職權範圍,像“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發表與邊區政府政策法令相牴觸的文字或談話”等。

距今已有70多年。

到後來,“政紀處分”這個名詞就一般專指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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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名詞,近年以來,出現頻率越來越高。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它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這些大家熟悉的名詞,到底怎麼區分?已閱君藉著這個機會,來聊聊這事。

政務處分,是種什麼處分?

今天浙江省紀委監委有這麼一則通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院長連慶泉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今天上午10時34分,出現在省紀委監委官網上。

連慶泉不是黨員,所以只有“開除公職”。

他受到的,就是政務處分。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個名詞,在官方通報中,最早出現在2018年2月。當時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有個通報,稱當年1月份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之後被廣泛使用。

這個名詞出現的背景,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政務處分針對的對象,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但在這以前,人們在電視裡、廣播裡、報紙上,看到的一個類似的名詞是“政紀處分”。

現在已經不用“政紀處分”,而用“政務處分”了。如果搞文字工作,這方面千萬不要弄錯。

要理解這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審議的意義,就必須來聊一些什麼是政紀處分,以及為什麼要用“政務處分”來代替“政紀處分”。

政紀處分用了多年,為何被替代?

“政紀”這個詞,歷史遙遠,最早可追溯到延安時代。

1943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陝甘寧邊區政紀總則草案》,規定了邊區各級機構領導人的職權範圍,像“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發表與邊區政府政策法令相牴觸的文字或談話”等。

距今已有70多年。

到後來,“政紀處分”這個名詞就一般專指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的處分。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但隨著時間推移,政紀處分的缺陷,也暴露了出來。

因為對有些人,會出現“國法夠不著,黨紀用不上”的情況。

比如說早年時的腐敗村官,像村民委員會主任、村委委員之類。他們有腐敗行為,卻不夠犯罪的標準,又不是黨員,紀委也沒法對他們進行處分。甚至連罷免他們都成問題。

再比如說,在不是黨員的非在編人員,就是大家常說的“臨時工”身上,要是出現類似情況,怎麼處理他們,也相當叫人頭痛。

監察體制改革,能運用政務處分後,就有對付這些人的“武器”了。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可以對他們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決定。

對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像前面說的腐敗村官、“臨時工”,也同樣有手段。

比如說,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可以對他們採取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等方式;還可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建議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或者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

不會再出現之前那種“眼看著發急,有力使不上”的情況。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有什麼區別?

在通報中,還經常可以看到黨紀處分,現實中,人們常常把它和政務處分相混淆。

今天,浙江就通報了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案例。

其中第一起就是關於蒼南縣海洋漁業工程建設指揮部工程管理科科長李昌澤利用到新疆烏魯木齊參加業務培訓的機會,改變公務行程,請假到景點旅遊,還報銷了1104元住宿費用的事。

通報中提到,李昌澤受到了黨內警告處分。

黨內警告,就是黨紀處分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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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這麼一條新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名詞,近年以來,出現頻率越來越高。但也帶來一個問題:它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這些大家熟悉的名詞,到底怎麼區分?已閱君藉著這個機會,來聊聊這事。

政務處分,是種什麼處分?

今天浙江省紀委監委有這麼一則通報:溫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院長連慶泉嚴重違法被開除公職。今天上午10時34分,出現在省紀委監委官網上。

連慶泉不是黨員,所以只有“開除公職”。

他受到的,就是政務處分。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政務處分”這個名詞,在官方通報中,最早出現在2018年2月。當時中央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有個通報,稱當年1月份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

之後被廣泛使用。

這個名詞出現的背景,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政務處分針對的對象,不僅包括公務員,還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但在這以前,人們在電視裡、廣播裡、報紙上,看到的一個類似的名詞是“政紀處分”。

現在已經不用“政紀處分”,而用“政務處分”了。如果搞文字工作,這方面千萬不要弄錯。

要理解這次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請審議的意義,就必須來聊一些什麼是政紀處分,以及為什麼要用“政務處分”來代替“政紀處分”。

政紀處分用了多年,為何被替代?

“政紀”這個詞,歷史遙遠,最早可追溯到延安時代。

1943年4月,陝甘寧邊區政府頒佈《陝甘寧邊區政紀總則草案》,規定了邊區各級機構領導人的職權範圍,像“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發表與邊區政府政策法令相牴觸的文字或談話”等。

距今已有70多年。

到後來,“政紀處分”這個名詞就一般專指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作出的處分。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但隨著時間推移,政紀處分的缺陷,也暴露了出來。

因為對有些人,會出現“國法夠不著,黨紀用不上”的情況。

比如說早年時的腐敗村官,像村民委員會主任、村委委員之類。他們有腐敗行為,卻不夠犯罪的標準,又不是黨員,紀委也沒法對他們進行處分。甚至連罷免他們都成問題。

再比如說,在不是黨員的非在編人員,就是大家常說的“臨時工”身上,要是出現類似情況,怎麼處理他們,也相當叫人頭痛。

監察體制改革,能運用政務處分後,就有對付這些人的“武器”了。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可以對他們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決定。

對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像前面說的腐敗村官、“臨時工”,也同樣有手段。

比如說,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可以對他們採取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等方式;還可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建議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或者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罷免。

不會再出現之前那種“眼看著發急,有力使不上”的情況。

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有什麼區別?

在通報中,還經常可以看到黨紀處分,現實中,人們常常把它和政務處分相混淆。

今天,浙江就通報了6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案例。

其中第一起就是關於蒼南縣海洋漁業工程建設指揮部工程管理科科長李昌澤利用到新疆烏魯木齊參加業務培訓的機會,改變公務行程,請假到景點旅遊,還報銷了1104元住宿費用的事。

通報中提到,李昌澤受到了黨內警告處分。

黨內警告,就是黨紀處分的一種。

又一部重要反腐法律提請審議!這三種處分到底有啥不同?

按照黨章規定,黨紀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5種。每種處分都有一定的期限,對被處分的黨員在考核、提職等方面會產生影響。

和政務處分相比,除兩者都有“警告”外,其他處分方式都不一樣。

在現實操作中,為了區分,通常會用“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這樣的字眼。

所以,在通報中,如果看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字眼,就應該明白這是政務處分;如果看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時,就要知道這是黨紀處分。

“黨紀嚴於國法”,在通報中,常常能看到一名幹部因為同一件事,既受到黨紀處分,也受到政務處分。黨紀處分針對的對象是黨員,政務處分針對的對象是全部公職人員,所以受了黨紀處分,並不能減輕或免除違法公職人員要受的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毫無疑問,傳遞了這麼一個清晰的信號:通過立法的形式,發揮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制度優勢,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使監察體系更集中統一,更權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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