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山區法院成立少年家事審判庭啦,典型案例來襲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房山 刑法 經濟 法律與生活雜誌 2019-06-01

5月29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民三庭)正式成立。這是北京市法院系統第一家少年、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作為一個朝氣蓬勃的新集體,少年家事審判庭將以腳踏實地的精神風貌,繼續為懲治和預防犯罪,為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構築和諧家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下面,為小夥伴們介紹幾個典型案例:

1

充分結合法律規定和證據 有效維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

案情概要:2015年6月,原告趙某與被告張某相識,並開始交往。2017年10月,在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原告趙某生育一子趙某某,趙某某出生後一直隨原告一起生活。後原告訴至我院,要求:1、非婚生子趙某某由原告撫養;2、被告自趙某某出生之月起,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至趙某某獨立生活為止。案件審理中,被告提出司法鑑定申請,要求對其與趙某某之間是否具有親子關係進行鑑定。後鑑定機構多次通知被告,其均未前往鑑定機構配合開展鑑定工作。案件審理中趙某提供了出生醫學證明,上面記載的趙某某的父母姓名分別為張某、趙某。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二人一直交往,被告在原告懷孕期間曾給付過原告5000元。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本案中,雖被告提起司法鑑定申請後,未前往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鑑定,但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被告系趙某某之父。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趙某某應繼續由其母親趙某撫養為宜,而被告張某應當負擔趙某某必要的撫養費用,直至趙某某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官提示:本案的關鍵問題為是否可以認定孩子與被告之間系親子關係。實踐中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原則上認定存在親子關係,一方否認,需就否認的內容提供必要證據加以證明。而對於父母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的,一方主張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女,則需要提供證明雙方同居的事實、曾發生性關係、孩子系雙方同居期間受孕或出生等的證據。本案中原、被告均認可二人一直交往並同居,被告庭審過程中雖不認可趙某某是其非婚生子,但在原告願意配合進行親子鑑定,被告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進行親子鑑定的情況下,可以結合現有證據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在此基礎上,趙某應當對孩子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支付相應的費用。需要指出的是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審理案件中需要我們結合法律規定和證據,維護好他們的權益,保障他們健康成長。

2

在刑事案件中開展特色幫教 幫助失足未成年人迴歸社會

案情概要:被告人劉某某是一名剛滿18歲的技校在校學生,2010年的一天,劉某某和同學在校外聚會喝酒,回學校時被宿管老師於老師遇到。老師詢問劉某某喝酒原因,酒後的劉某某說話語氣特別衝,沒兩句便與於老師發生了口角,爭執中劉某某一怒之下拔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扎向於老師胸部。經鑑定中心鑑定,於老師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重傷。案發後劉某某向正在學校中調查本案的民警投案自首。在法院審理階段,經過承辦法官的多方協調,被告人劉某某及家人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害人於老師也對劉某某表示了諒解。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某有自首情節,對其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官提示:這是一起酒後致人重傷引發的犯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考慮到被告人是學生,如果按照一般標準進行定罪量刑將其送入高牆之內服刑,必將對其以後的人生產生巨大影響,被告人也未必能真心悔改。因此,承辦法官決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力挽救他。通過審判前的社會調查,承辦法官瞭解到劉某某父親早逝,母親常年在外打工,從小跟著爺爺奶奶一起生活。由於個頭矮小,經常受到周圍人的嘲笑和欺負,所以劉某某一直比較自卑,性格也很內向。事發當日,正是因為老師無意中的一句“你個子不大脾氣還挺大”的話,刺痛了劉某某脆弱而敏感的內心,導致悲劇的發生。隨後承辦法官多次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和走訪工作,促成雙方達成諒解。並依法對劉某某適用了緩刑。承辦法官還多次與學校溝通,最終成功說服學校讓劉某某復課。庭審後,承辦法官還專門為劉某某聘請了一位心理諮詢師進行心理疏導,幫助他敞開心扉、走出陰影。幾天後,劉某某陪著母親和於老師一起,共同給承辦法官送來了一面“和諧法庭,恩同再造”的錦旗。現在,劉某某已經從技校畢業成為了一名優秀的汽車修理工。本案通過引入社會調查、調查走訪、心理疏導並多方聯繫溝通,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曾被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播出,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3

保護未成年人財產權益 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案情概要:宋某與牛某原為夫妻關係,兩人共同生活期間收養了一個孩子小牛。2016年宋某因病去世。在宋某去世後孩子小牛便隨著宋某的家人一起生活。2018年因房屋繼承的問題,牛某將宋某的父親以及宋某與牛某的孩子小牛起訴到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牛某提交了宋某去世之前所立的遺囑,遺囑中寫明所有財產均由牛某繼承。該遺囑上有被繼承人宋某的簽字及手印,並有代書人和見證人的簽字,牛某還提供了宋某訂立遺囑後的一段錄像。基於該份遺囑,牛某要求房屋由其全部繼承。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牛某所提交的遺囑從形式而言屬於代書遺囑,但代書人與見證人均為牛某多年的同事,且內容屬於牛某純獲利益行為,符合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且牛某向本院提供的錄像沒有記錄訂立遺囑的全部過程,沒有明確向宋某示明遺囑內容,宋某意識不清,未明確表達認可遺囑內容,故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遺囑應為無效。基於此,對於宋某的遺產分割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宋某的遺產應由牛某、宋某的父親及孩子小牛平均分割。

法官提示:本案法官在審理中瞭解到,小牛作為被繼承人宋某的女兒,與父母從小共同生活,宋某立遺囑時小牛尚未成年,宋某去世時小牛剛剛上大學,在這種情況下,宋某將所有的財產留給自己的愛人,完全不考慮女兒今後的生活,並不符合常理。而且在宋某生病期間,其兄弟姐妹也對她進行了較多地照顧。再結合牛某提供的錄像的時間以及宋某的精神狀態,最終本案認定該遺囑無效。本案的審理在尊重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從保護兒童、老人的權益出發,對遺囑的效力進行了正確的認定,實現了案件審理的實質正義。

4

採用新媒體手段高效審結案件,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條件

案件事實:範某某、慄某某於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2014年間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婚後因範某某長期在國外工作雙方產生了矛盾,範某某曾於2017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後法院駁回了範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現範某某在非洲某國工作,慄某某在歐洲某國工作。雙方夫妻關係未改善,範某某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慄某某離婚。庭審中,慄某某認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同意離婚。考慮到夫妻雙方均不在國內,本院徵得雙方同意的基礎上,決定採用視頻方式進行審理。庭前,法院通過微信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裁判結果: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係的維繫以感情為基礎,能否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根據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考量。雙方因工作生活等因素影響了夫妻感情,自範某某第一次訴訟後,雙方夫妻關係未得到改善,現範某某再次要求離婚,慄某某亦同意離婚,本院予以准許。據此,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決範某某和慄某某離婚。

法官提示:此案是我庭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以來就審判方式創新所進行的一次大膽嘗試。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考慮到雙方都在國外,短期內回國的可能性不大,客觀上無法來法院參加庭審,按以往審理程序,涉外送達費時費力,不利於及時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在確保當事人身份無誤,意思表示真實、自願的情況下,徵得雙方同意後,我院使用了電子送達、微信視頻開庭的方式,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節約了訴訟成本,也保證了案件審理的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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