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猝死,兩任妻子爭奪遺產,一紙婚內協議居然逆轉法院判決

法律 不完美媽媽 龍王說法 2019-04-05

丈夫猝死,孩子羸弱,前妻爭遺產,這是電視劇常有的橋段,但生活往往比電視劇精彩,今天就跟大家聊一個真實的案例:

丈夫猝死,兩任妻子爭奪遺產,一紙婚內協議居然逆轉法院判決

一、案件事實

唐某於2011年9月在外地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未留下遺囑,唐某名下有北京三處房產、銀行存款、轎車等主要財產。

李某系唐某妻子,二人生育一子小唐(化名),唐某與前妻曾生育一女小欣(化名),離婚後由前妻撫養,唐某父母均早已去世,按照法定繼承,唐某死後,其遺產應由李某、小唐、小欣三人共同繼承。

李某認為A房屋雖登記在唐某名下,但並非唐某的財產,不應作為其遺產予以繼承。對此,前妻以女兒小欣的名義將李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定A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判決歸李某所有,但是李某需向小欣支付折價款88.51萬元,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2010年10月唐某與李某簽訂《分居協議書》,雙方約定:“唐某、李某的感情已經破裂。為了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我們決定分居。雙方財產作如下切割:

1.A房屋和B房屋歸李某擁有,唐某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

2.C房屋歸唐某所有,李某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

3.兒子小唐歸李某所有,唐某承擔監護、撫養、教育之責。

4.雙方採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的問題。

5.為了更好地達到效果,雙方均不得干涉對方的私生活和屬於個人的事務。”

丈夫猝死,兩任妻子爭奪遺產,一紙婚內協議居然逆轉法院判決

二、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A房屋歸被告單獨李某所有!

三、法理分析

婚內可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別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約定財產製作出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協議書》中,唐某與李某一致表示“對財產作如下切割”,該約定有效。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

李某、小唐認為,本案應適用婚姻法:只要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對財產分割作出約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過戶登記。

前妻及小欣主張,本案應適用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權屬變更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唐某與李某所籤協議關於A房屋的分割,屬於夫妻內部對財產的約定,不涉及家庭外部關係,應當優先和主要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不動產權屬在夫妻財產領域需要綜合判斷!

李某認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只涉及到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問題,依雙方約定即可確定,無須以公示作為物權變動要件。

前妻及小欣主張:A房屋的產權人是唐某,即使唐某與李某曾約定該房屋歸李某擁有,該房屋仍應納入唐某的遺產範圍,由三人共同繼承。

法院認為,《分居協議書》約定“A房屋歸李某擁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唐某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該協議書系唐某與李某基於夫妻關係作出的內部約定,是二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在彼此之間進行分配的結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且唐某與李某已依據《分居協議書》各自佔有、使用、管理相應房產之情形,應當將A房屋認定為李某的個人財產,而非唐某之遺產予以法定繼承。

丈夫猝死,兩任妻子爭奪遺產,一紙婚內協議居然逆轉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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